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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督罚字〔2024〕116号

发布时间:2024-10-25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作者:佚名

  夏治中:

  2023年12月6日,在包河区庐州大道与福州路交口东南角银河幸福广场商业F楼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0万元。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合肥包河银河幸福广场商业F楼“12·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合政秘〔2024〕16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管理工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项目部未按规定落实务工人员实名化管理,人员进出管理不严格;未安排专人按规定对悬挑式防护棚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防护棚平面防护的竹胶板存在风化腐蚀的事故隐患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4〕93号),你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10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原文链接: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2410/20241022_7804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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