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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云南省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平稳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10-25 来源: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近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共7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云南省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平稳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云建房〔2024〕16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便于各部门及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现就《指导意见》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贯彻落实9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落实好对商品房建设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加大“白名单”项目贷款投放力度,支持盘活存量闲置土地;要回应群众关切,调整住房限购政策,降低存量房贷利率,抓紧完善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具体工作部署,进一步提振云南房地产市场信心,稳定市场预期,指导各州(市)因城施策、综合施策,促进云南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围绕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落实存量和增量政策,从5个方面明确了18条具体政策措施。

  (一)从“三量”下功夫,抓好商品房建设,具体措施3条

  一是严控商品房建设增量,合理控制商品房用地供应,提高商品房预售准入条件,明确新建项目贷款发放条件原则。

  二是优化存量,精准施策去库存,优化条件促进市场流通,盘活存量闲置土地。

  三是提高质量,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好房子、好小区、好社区、好城区建设标准,开发建设云南省城市生态小区,开展第四代建筑试点,优化住宅设计。

  (二)大力支持住房消费,具体措施5条

  一是取消住房购买、转让、信贷、定价等方面限制性措施。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限制,按授权调整优化相关税收政策。

  二是组织商业银行落实调降存量房贷利率政策,统一对存量房贷(包括首套、二套及以上)利率实施调整。

  三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下限统一为不低于15%。

  四是取消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支持合理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

  五是积极搭建平台,活跃房地产市场交易,满足居民多样化住房需求、降低购房成本。

  (三)落实好金融对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支持,具体措施4条

  一是充分发挥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作用,进一步扩大“白名单”机制覆盖范围,满足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二是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前提下,支持银行发放并购贷款用于补足项目的资本金缺口。

  三是支持地方政府使用专项债券回收符合条件的闲置存量土地,盘活存量土地,增强土地供应调控能力。

  四是完善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支持政策及配套,支持各地消化存量房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

  (四)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具体措施3条

  一是优化商品房预(销)售方案管理,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确定商品房销售价格,稳定市场定价机制。

  二是支持和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个人等多主体参与住房租赁经营。创新经营理念和模式,支持用存量商办、公寓改建旅居、养老、康养服务设施,挖掘盘活闲置低效房产。

  三是结合“旅居云南”工作,规划建设城镇旅居型房地产项目开发,通过文旅搭台支持房地产宣传营销,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管理,提升城镇生活旅居质量。

  (五)强化保障落实,具体措施3条

  一是完善“市场+保障”的住房供应体系,编制实施住房发展规划,建立规划实施评价监测机制。

  二是综合施策,确保房地产各项政策取向一致性,各项政策协同发力。

  三是做好舆论宣传,小切口宣传保交楼、保交房、稳民生工作成效,适时发布房产交易情况和价格信息,交流“白名单”融资工作经验,提振信心、稳定预期。

  三、主要特点

  一是体现了9月26日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符合国家及有关部委政策部署导向。二是结合云南实际,充分借鉴了河南省、山东省等省份的做法。三是对涉及各部门房地产政策做了集成和延伸,有利于形成调控合力,避免政策执行的碎片化。四是《指导意见》发布将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稳定市场预期。

  四、起草过程

  《指导意见》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起草,先后多次征求并充分吸收采纳了省级有关部门、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开发企业代表和行业专家意见建议。

  

  关于进一步促进云南省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平稳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原文链接:https://zfcxjst.yn.gov.cn/zhengcejiedu8656/2919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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