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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建筑业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10-25 来源: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藏建公告〔2024〕97号

  

  

    

  
各建筑业企业,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部署,持续推动建筑市场便民利企服务改革,进一步提升行政审批效能,全面激发建筑市场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我厅在积极总结工程监理资质智能化审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决定自2024年10月14日起,在全区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试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申报

  

  建筑业企业在资质申报时,可通过“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zjt.xizang.gov.cn:8010/)“企业登录”进入资质申请页面,按照系统设置模块和资质标准要求填报相关数据。

  

  二、资质审批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过程中,企业基本信息、注册人员等信息,通过工商库、“四库一平台”相关数据库自动获取比对,对其他信息实行信用承诺制,由企业在申报资质时,按照要求在系统内填报承诺书后下载打印,并加盖公章且签字按手印后上传系统。系统将根据抓取相关人员情况,与已转化为机器语言的量化评审标准进行比对,通过智能化判定,生成审查结果,实现审批全过程“零见面、零跑腿、零干预”,从而节省企业办事时间,降低企业准入成本。

  

  三、审批复核

  

  建筑业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推行触发式监管,凡是对资质审批有投诉的,启用人工复核程序。同时,每季度按10%的比例,对企业资质申报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和人工复核。在复核中,对发现的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将承诺和履约信息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四、相关要求

  

  (一)我厅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建立审批后动态监管机制,若发现承诺事项与实际不符、生产经营活动不规范等情况,将依法撤销新核准的资质,并记入不良行为企业信用记录。

  

  (二)建筑业企业在申报资质过程中,对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以及对智能化审批的意见建议,可及时向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反馈。联系电话:0891—6819039;电子邮箱:HR0891@126.com(主题:智能化审批XX企业名称)。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不设试行期,通过试点系统逐步稳定后将全面推行,不再单独发文告知。

  

  
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办事指南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0月12日    

  

    

  

    


原文链接:http://zjt.xizang.gov.cn/xwzx/tzgg/202410/t20241012_4405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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