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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28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宁建(村)发〔2024〕1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委(宗教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国资委、供销社、地震局、林业和草原局,宁夏消防救援总队,宁夏农垦集团,中央驻宁有关单位(企业):

  为加强我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4〕4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履职切实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4〕1473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应急管理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厅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

  2024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4〕4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履职切实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4〕1473号),将农村房屋(以下简称农房)质量安全监管贯穿建设管理使用全过程,持续加强和改进我区农房建设管理工作,到2025年,农房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农房建设行为规范有序,农房质量安全水平普遍提升;到2027年,基本建立适应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要求的农房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形成农房质量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到2035年,全面建立农房建设管理制度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农房质量安全得到切实保障,农房建设品质大幅提升。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持续强化既有农房安全管理

  (一)常态化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接续做好农房安全隐患排查、自然灾害风险普查、自建房和城乡危旧房排查整治工作,稳定发挥产权(使用)人日常主动发现申报、村组网格巡查员日常巡查报告、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员定期不定期检查排查、县(区)及市级技术指导员核查和房屋信息每年比对筛查处置为主的房屋安全动态监测机制作用,全面彻底排查农房安全隐患,实时更新房屋安全隐患“疑似清单”、“初判清单”、“鉴定清单”,对D级和不宜居住的C级危房第一时间标危,采取硬隔离措施有效管控,督促通过工程措施加快整治,并对疑似和初判有风险隐患的房屋持续重点监测,确保隐患动态清零,农房使用安全。建立没有抗震构造措施房龄达到25年或有抗震构造措施房龄达到30年农房的定期体检制度,聘请专业机构按期进行安全鉴定。

  (二)严格改变用途和改(扩)建农房管理。加强用作经营、公共服务和人员密集场所的农房管理,严格落实“应当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后方可使用”审批要求,加强农房用作经营活动的审批监管。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加强改变用途农房信息共享,加大联合抽查检查力度,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采取管控措施,产权(使用)人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恢复使用。实施农房改(扩)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有关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农房改扩建和变更用途等涉及调整规划的,应严格履行规划调整审批程序。严禁违规加层加盖,严禁违规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饰装修。

  (三)深入推进危房和抗震房改造。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坚决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明确的“及时将唯一住房是危窑危房和不抗震房农户纳入低收入群体予以住房保障”的政策,建立健全新阶段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即增即改、动态清零和抗震宜居农房能改快改、愿改尽改”工作机制,做到应保尽保。加快实施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等工程。支持硬隔离管控的危房加快通过工程措施整治,暂无意愿无能力翻建改造的积极鼓励予以拆除,严格落实“建新拆危”规定要求,全面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切实做到“危房不住人、住房无隐患”。

  二、加快健全新建农房管理长效机制

  (一)保障用地需求和选址安全。在村庄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新建农房应当符合村庄规划,顺应城镇化发展和人口流动趋势,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改扩建聚集发展空间,优先安排在中心镇等适宜区域,优先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切实保障新建农房选址安全,尽量避让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易发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和行洪泄洪通道。严格控制切坡建房。确需利用不利地段的,县级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建设方采取安全有效工程处置措施。严格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加强对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点选址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在自然保护地或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建房的,应当符合有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二)严格宅基地源头管理。落实“一户一宅”制度,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政策。规范农村国有土地上宅基地管理,切实解决属地移交地方国有农(林)场、非政策性移民村庄住房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新建农房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和宅基地审批有关手续。村民申请异地建房,不同意退回原宅基地的,不得批准新的宅基地。对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未按照规划许可要求建房、未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以及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但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行为,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应严格执法,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设区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抽查检查,确保相关许可合法合规。

  (三)大力提升农房设计水平。新建农房一般不得超过2层,鼓励委托有设计资质单位或具有执业资格的个人进行设计,或者选用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的标准设计图集。设计图纸应明晰基本的抗震构造要求,明确基础形式,设置圈梁、构造柱、门窗过梁等构造措施,提出围护结构、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措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图纸。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农房设计,应当符合保护规划中的风貌管控要求。其他农村住宅、农村公共建筑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或选用标准设计。

  (四)强化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建设1层、2层农房,可以委托乡村建设工匠施工,也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签订施工合同,对无图纸或未“照图施工”的,乡镇(街道)应指导改正。乡镇(街道)要落实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实行施工过程“五到场”(即选址踏勘到场、定点放线到场、基坑基槽验收到场、分层承重构件完工到场、竣工验收到场),并对地基基础、模板安拆、脚手架安拆、起重设备、用电等安全进行检查指导。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乡镇(街道)落实质量安全监管情况开展抽查。鼓励施工单位(乡村建设工匠)为施工人员购买意外伤害险。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政府购买确有资质的第三方服务等方式,加强对农房建设的管理和服务。新建、改(扩)建经营性自建房及其他农村住宅、农村公共建筑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加强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五)有效提高农房建设品质。健全完善农房建设地方标准和技术导则,引导建设“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风貌协调”的现代宜居农房。开展绿色建材下乡活动,因地制宜推进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应用。积极推广装配式钢结构农房、EPS模块农房等新型建造方式,探索光伏建筑一体化设计应用,实施清洁能源制冷供热,改造建设低碳绿色农房。优化农房功能布局,推行厨房、卫生间独立设置,鼓励同步实施墙体保温、屋面隔热、节能门窗、被动式暖房等节能降耗措施。加快农村改厕及水电气路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房功能配套,满足村民现代生产生活需要。

  三、保障措施

  按照自治区负总责,市、县(区)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制度创新,保障农房建设管理有关工作顺利开展。

  (一)创新管理制度。制定《自治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各市、县(区)要根据实际,因地制宜推动农房建设管理法规制度建设。优化行政审批管理,县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审批职责,指导乡镇(街道)统筹建立联审联办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农房用地、规划、建设行政审批,将农民建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与宅基地审批合并办理,实行“一个窗口”办理,鼓励各地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与宅基地批准文件由乡镇一并发放。

  (二)加强技术服务。大力推广《宁夏特色抗震宜居农房设计方案图集》《美丽乡村建设图则》等标准规范,鼓励各地编制具有本地特色的农房设计图集,提供农民免费使用并做好技术咨询服务。推动设计下乡,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建筑设计单位和专业人员提供农房设计服务,满足村民个性化建房需求。统筹建立农房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推动实现农房建设管理“一网通办”、“一网统管”,提升农房建设管理数字化、智慧化管理水平。

  (三)优化市场环境。加强建材管理,按照“谁采购、谁负责”原则,落实建筑材料采购环节责任,监督施工单位或乡村建设工匠对进场材料严格检查把关。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严格落实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责任。加强农房安全鉴定和检测市场管理,及时公布鉴定检测机构名录,严厉打击非法挂证、出借资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抓好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农房质量安全村组网格巡查员、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员、县(区)和市级技术指导员,做好农房建设管理技术指导和服务。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建立工匠名录,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落实施工质量安全责任。以乡村建设工匠为主体,培育小型化、专业化、规范化的乡村建设服务团队,承接农房和小型工程项目建设。

  (五)强化投入支持。各地要做好农房建设管理、选址勘测定界、检测鉴定等相关工作的经费保障。用好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和抗震房改造、太阳能建筑一体化试点、冬季清洁取暖等项目资金,支持农房建设改造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统筹财政涉农资金政策,协同推进农房基础设施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加大农房建设信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视情给予财政贴息等政策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农房保险试点,重点在地震易发区等推广农房巨灾保险制度。

  附件

  农房建设管理责任分工

  责任主体

  责任分工内容

  主体责任

  产权人

  为农房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农房安全管理、排危除险等首要责任。

  设计、施工、使用、材料供应等单位(个人)

  为农房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分别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属地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负责辖区内农房规划建设使用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辖区内农房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乡镇(街道)

  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房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工作,包括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宅基地审批、建设过程监管、使用过程管控、违法违规行为查核上报处置以及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

  行政村(社区)

  协助乡镇(街道)对农房建设进行管理,将农房建设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引导协助村民做好农房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部门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负责指导农房建设,负责农房设计图集编制推广、指导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乡村建设工匠培训管理等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

  负责指导、协助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农房安全管理。

  自然资源部门

  负责指导、监督村庄规划编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规划执法和地质灾害防治等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

  负责宅基地管理与改革、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

  负责加强农房用作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登记管理工作。

  发改、教育、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工信、公安、民政、司法、财政、商务、文旅、卫健、生态环境、水利、国资委、供销社、地震、林草、消防、农垦、中央驻宁单位(企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原文链接:https://jst.nx.gov.cn/zwgk/zcwjk/gzwj/202410/t20241028_47092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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