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开展全面排查的通知
京建发〔2024〕43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4〕283号)要求,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开展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京建发〔2024〕388号)相关工作安排,现决定自2024年11月至2025年1月对我市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开展全面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在前期自查自纠基础上,以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反馈的注册人员异常数据为线索,结合其实际注册、执业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工作,重点排查注册单位与社保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不一致或存在多个单位同时缴纳等情况。
二、职责分工
(一)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行政审批局负责本辖区内建筑业企业和人员的排查工作。
(二)中央驻京单位、市属集团总公司负责本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和人员的排查工作。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业管理处、工程质量管理处负责工商注册地在本市的工程监理企业和人员的排查工作。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本市管理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人员的排查工作。
(五)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除上述企业以外、工商注册地在本市的建设工程企业和人员的排查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企业和人员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zjw.beijing.gov.cn)网上办事大厅,进入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是否存在涉嫌违规“挂证”行为,在自查自纠阶段按要求开展整改。
(二)在自查自纠阶段因客观原因暂无法完成整改的人员,于2024年11月底前进入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填写反馈理由,逾期未反馈或反馈不合格的,按“挂证”行为处理。各排查牵头单位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通过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报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三)按照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对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以下六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相关人员应将下列证明材料一并提交至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
1.注册单位与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为总分公司关系的,应提供该单位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应提供注册人员的《退休证》、本市或外省市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3.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应提供事业单位改制有关计划、批复文件,提供该企业上级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注册人员在该企业工作的人事关系证明(应注明其社会保险由该企业上级事业单位统一缴纳)、企业上级事业单位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该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表、注册人员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4.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应提供该企业归属管理的大专院校人事部门出具的注册人员在该企业工作的人事关系证明(应注明其为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其社会保险由该企业归属管理的大专院校统一缴纳)、该企业归属管理的大专院校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该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表、注册人员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应提供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协议书、注册人员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各排查牵头单位将《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全面排查汇总表》(附件1),于2024年12月15日前反馈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已立案处罚的,及时报送相关情况。
四、处理方式
全面排查工作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各排查牵头单位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从严查处。对涉嫌违规“挂证”未整改的或整改不合格的人员,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职权或提请上级注册许可机关,暂停受理其相关注册业务,依法依规撤销其注册许可,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在北京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监管服务平台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对其正在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在施工程项目,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行到岗履职情况排查,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纳入资质动态核查,在北京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监管服务平台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对发现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告知其实际工作单位。
附件:1.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排查汇总表.doc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10月24日
原文链接:https://zjw.beijing.gov.cn/bjjs/gcjs/kszczn/zcwj/zcwjzcl/543445718/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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