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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邹丹明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1-11 来源: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被处罚人:邹丹明

  身份证号码:4414221982*******1

  住址:湛江市吴川市黄坡镇*******

  2024年1月4日,由广东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肇庆市大旺台旺门窗厂-厂房二、厂房三、研发车间1、综合楼项目(位于肇庆高新区工业大街9号)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肇庆高新区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的《肇庆高新区“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不力,未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未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制止违章行为,对事故负有责任。

  上述行为表明你作为项目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4年9月25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4〕79号),你9月29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暂扣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编号:粤建安B(2022)0112885)6个月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4年11月12日至2025年5月12日。

  你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系统”上标注暂扣《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若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黄金华,联系电话: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1月1日


原文链接:http://zfcxjst.gd.gov.cn/xxgk/gsgg/content/post_45211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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