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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省级行政职权事项委托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15 来源: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

  为推动中新广州知识城(以下简称知识城)建设发展,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家知识中心,省人民政府决定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委托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知识城管委会)在知识城实施。现就委托实施涉及我厅的有关行政职权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实施一批省级行政职权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原由我厅实施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仅限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的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等2项省级行政职权委托知识城管委会实施。

  二、实施委托事项的要求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1.承接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通过“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以下简称“三库一平台系统”,网址:https://skypt.gdcic.net/#/user/home)实施上述委托事项,实行全流程网上申报、网上审批,核发电子证书,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无需现场办理。承接单位要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办事指南,明确办事流程、办理时限等相关工作要求,严格依法依规实施委托事项。

  2.承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我厅在“三库一平台系统”为委托单位审批人员设置账号及权限。因知识城不是独立的行政区域,系统无法单独划分企业工商注册地为知识城的安全生产许可申请,故承接单位在“三库一平台系统”的账号权限与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同,具体企业划分由承接单位与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商处理。

  3.承接单位要按承诺时限完成“三库一平台系统”数据的受理、审核、批准。目前我厅受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首次申请和延期申请承诺办结时限是20个工作日。变更申请和注销申请为即办件,受理当日办结。

  4.因承接单位的账号权限包括了所有企业工商注册地为广州市的安全生产许可申请审批权限,承接单位在系统中进行数据处理时只能对企业工商注册地为知识城的安全生产许可业务进行操作,对“三库一平台系统”的其他业务数据不得操作。如出现数据处理错误,后果由承接单位负责。

  5.安全生产许可的行政许可决定书由“三库一平台系统”自动生成,承接单位审批办结的安全生产许可申请行政许可决定书采用广州市的编码规则。

  (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仅限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的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

  1.承接单位通过“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实施我厅委托办理的事项核准,并同期向社会公告办事指南等相关办理要求。

  2.我厅实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的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的承诺办结时限为5个工作日,鼓励承接单位优化审批流程,承诺办结时限应不超过5个工作日。

  3.承接单位要加强受委托事项实施的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申报信息核查管理、诚信管理以及核准、申报依据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三公开”管理制度,按照办事指南,依法依规认真开展委托事项的实施工作。

  三、职责划分

  (一)承接单位要依法依规实施上述事项,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其他机关、组织或个人实施。要结合实际编写并向社会公告被委托事项的办事指南,及时登陆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http://19.15.0.100/zwml-cas/login?service=http://19.15.0.100:80/zwml-admin/shiro-cas),做好相应事项实施清单、权责清单的编制和维护工作。要完善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制度),加强对被委托事项实施的管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做好审核发现问题的处置和相关信访工作,对被许可企业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公开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承担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委托事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在实施委托职权和监管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其他违法行为超越监管范围的,应当协助调查取证并将处罚材料及时移送给有处罚权的单位。定期对委托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实施情况报送我厅。

  (二)委托单位将会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对委托事项实施的指导,结合工作实际,采取随机抽查或定期开展评估等方式强化监管。依法承担承接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委托事项的法律责任。在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后,可根据承接单位的过错依法予以追责。

  四、委托实施日期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调整由知识城管委会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自2024年11月15日起由承接单位实施。

  特此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1月13日


原文链接:http://zfcxjst.gd.gov.cn/xxgk/wjtz/content/post_45251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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