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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11-22 来源: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细化和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工作,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住建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管理规定》。

  二、主要内容

  《福建省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管理规定》共分5章20条。

  (一)总则。一是明确了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的必要性,房地产估价机构在闽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应当依照规定要求办理估价机构备案。未备案的不得开展房地产估价活动。二是明确了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工作的职责分工。

  (二)备案条件及材料。一是明确了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应当具备的条件。在闽设立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并依法办理备案手续。对符合备案条件要求的,备案机关应当予以备案,核发统一格式的备案证书;符合《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中相应等级标准的,在备案证书中予以标注。二是明确了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时,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供的申请材料要件。

  (三)备案办理及延续。明确了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办理的程序,包括备案延续、变更及注销等相关规定。

  (四)监督管理。一是明确了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备案的,备案机关予以撤销备案,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二是明确了房地产估价机构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及处理建议及时报告备案机关和省外入闽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原备案机关。

  (五)附则。该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咨询方式:

  解读处室:行政许可管理处

  咨询电话:0591-87674698


原文链接:https://zjt.fujian.gov.cn/jdhy/zcjd/wz/202411/t20241120_656936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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