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 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按照《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有关规定,我委于2020年印发了《天津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建立了“市级统筹、区级组织、乡镇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机制。为贯彻落实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验收、管护机制”要求,并结合近年来国家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新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推动管理制度与高质量建设要求相适应,市农业农村委修订《天津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津农委〔2020〕13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废止《天津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规程(试行)》和《天津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实施细则》,印发了《天津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天津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和《天津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天津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原办法》共5章30条,修订后共5章37条,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调整管理职责。《管理办法》将“组织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竣工验收”职责由区级调整到市级,区级负责组织项目建设实施、单项验收和区级自验,相应调整工作程序;明确乡(镇)政府职责等。二是将区农业农村部门、相关部门或市场主体自筹自建的其他田间工程建设项目,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重要补充。《原办法》将农田建设项目分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其他田间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保留项目分类,并对项目内涵进行了深化,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是指按照农业农村部和我市有关规定,经市农业农村部门批准,统一组织实施的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标准的工程措施总称。其他田间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由区农业农村部门、区相关部门或市场主体,根据本地区农业生产需求,在末级固定渠(沟)、道路及其包围的田块范围内实施的单项或多项农田建设工程措施总称。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标准的其他农田建设项目,由区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统一管理,纳入高标准农田上图入库范围,为区级部门、市场主体筹资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确保已建高标准农田面积不减少留出空间,并明确管理权限。三是将区农业农村部门统一实施与农业企业、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相结合。《管理办法》明确,原则上由区农业农村部门将年度建设任务作为一个项目,履行管理程序。同时对具备建设条件的主体,自主实施项目、适当增加自筹资金投入、建管护一体化模式留出政策空间;对具备条件的农业企业、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原则上亩均投入标准不低于4000元,自筹资金投入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5%。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鼓励通过建管护一体化等方式实施。工程监理单位由区农业农村委按照有关规定选定。四是明确竣工验收责任。《管理办法》明确,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由市农业农村部门竣工验收。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单项验收和区级初验,对竣工项目工程设施全覆盖,将受益农民认可作为有关验收的重要内容,并确保验收结果真实性和准确性。五是鼓励各区创新管护模式。《管理办法》明确,鼓励各涉农区探索项目建管护一体化、购买第三方服务、委托专业化机构、引入保险机制等方式,发挥村级组织、承包经营者的管护主体作用,并引导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等直接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管护,形成多元化管护格局。六是强化考核奖惩。《管理办法》明确,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督评价,完善考核制度,将高标准农田建设纳入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逐级压紧压实责任,树立“谁干得好让谁多干”的导向,对建设任务完成好的区,在下年高标准农田项目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建立健全参建单位评级机制,对评级差的列入负面清单。七是落实有关管理规定。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管理办法》相应增加了项目建设耕地占用补划、确保已建高标准农田不减少、质量监管、依规依纪问责等内容。
(二)《天津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竣工验收办法》共五章,并制定了竣工验收技术操作规程,作为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的附件,对竣工项目工程设施验收全覆盖。竣工验收实施办法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竣工验收申请、第三章竣工验收、第四章监督管理和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明确市农业农村委负责组织、指导、推动、监管竣工验收工作,制定竣工验收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具体竣工验收工作,依据竣工验收报告及结论性意见,出具竣工验收审定意见。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落实竣工项目属地管理责任,对竣工项目进行初步验收,会同乡(镇)政府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农民质量监督员等开展单项验收,逐项工程全覆盖。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向市农业农村委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协助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对验收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对申请竣工验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竣工验收工作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具体竣工验收工作。按照本办法及操作规程要求开展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及结论性意见。对竣工验收报告及结论性意见的真实性负责。第二章竣工验收申请,明确了申请市级竣工验收的条件和程序。第三章竣工验收,明确了竣工验收的依据、程序、核定及验收合格项目条件。第四章监督管理,明确竣工验收要主动听取项目区所在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等有关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在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参与竣工验收的单位、机构及有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廉政纪律及有关法律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竣工验收的客观性。
(三)《天津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办法》的主要内容。原《天津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实施细则》共7条,包括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的管理职责、管护主体和管护内容等。此次制定的《天津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办法》共5章19条,包括总则、管护内容和标准、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管护费筹集管理、附则。第一章总则,明确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政府的管理职责。第二章管护内容和标准,明确了管护的工程内容及对应的具体管护要求。第三章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确定管护主体(主要为村集体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明确在保修期(或保险期)内需保修的工程设施,管护主体有权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政府反馈项目建设单位进行保修。已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建管保险范围的工程设施,应按照保险有关合同条款规定申请理赔。明确了管护主体的8项管护责任。第四章管护费筹集管理,明确管护费分为日常管护费和修复费,日常管护费由管护主体自行筹集;管护主体为村集体的修复费,由管护主体报属地乡镇政府,统筹通过乡镇本级及申请上级可用于建后管护的资金安排,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修复;管护主体为农业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修复费,由管护主体自筹资金解决。符合保修或保险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明确将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结余资金优先用于以前年度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支出。
原文链接:https://nync.tj.gov.cn/ZWGK0/ZCJD152022/202411/t20241122_67870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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