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在不动产登记证书附记栏记载畜禽养殖设施基本信息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加强我省畜禽养殖设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畜禽养殖设施用地符合设施农用地要求,已完成设施农用地审批备案,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土地经营权,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按照“自愿申请、严格审查、据实登记”原则,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证书附记栏中记载畜禽养殖设施基本信息。
二、职能分工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全省畜禽养殖设施日常管理及监督、养殖设施记载技术资料审核;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养殖设施基本信息记载。
三、记载范围
用于畜牧业生产的猪、牛、羊、兔、禽等畜禽养殖设施基本信息,主要包括畜禽养殖圈舍,以及饲料储存与生产配制车间、粪污处置设施、防疫设施、管理用房等附属设施,暂不记载特种畜禽养殖设施。
四、操作流程
1.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权利人畜禽养殖设施相关情况。申请人需持以下材料到县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提出审核申请。
①四川省畜禽养殖设施基本信息审核申请书(附件1)。
②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附件2)。
2.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测绘机构到现场查验测绘,申请人需准备畜禽养殖设施建设相关资料备查(附件3)。
3.农业农村部门技术人员结合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及现场勘验情况据实审核,出具的《四川省畜禽养殖设施基本信息审核表》,作为记载畜禽养殖设施基本信息的依据(附件4)。
4.暂未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可持本人身份证明、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土地承包合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地籍调查成果、畜禽养殖设施基本信息审核表,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首次登记。
5.已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可持本人身份证明、原不动产权证书、畜禽养殖设施基本信息审核表,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6.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权利人申请审查要件材料,将畜禽养殖设施基本信息记载于附记栏,并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五、相关事项
1.畜禽养殖设施基本信息仅作为现状客观描述,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进行记载,随不动产登记证失效自动作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农业农村部门不对记载信息作价值判断、不承担担保责任。
2.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四川省畜禽养殖设施基本信息审核表》在附记栏中客观记载,不得随意增加事项内容。
3.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畜禽养殖设施基本情况不收取费用,测绘机构按相关规定依法向权利人收取测绘费用。
4.本通知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相关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设施基本信息的记载;各地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四川省畜禽养殖设施基本信息审核申请书
3.备查资料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11月25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sc.gov.cn/nynct/c100664/2024/11/25/1653062b24b148c2bb73aa464347d7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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