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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启动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的专项治理

发布时间:2024-11-29 来源: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作者:佚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人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4〕283号)要求,本市已启动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的专项治理工作,现就相关工作提示如下:

    一、“挂证”信息查询渠道

    企业和个人可通过上海市人民政府“一网通办”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zjw.sh.gov.cn)查询企业所属注册人员及个人相关信息。

    企业查询路径:进入“我要办”→建设管理服务→企业→《企业档案》(电子版)→挂证专项整治。

    个人查询路径:进入“我要办”→建设管理服务→人员→从业人员信息采集与维护→挂证专项整治。

    二、整改方式

    (一)社保情况

    1、社保不一致

    请确保社保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保持一致且唯一。

    2、多家社保

    请核实社保缴纳情况,停缴或注销除注册单位之外的社保缴纳账户,确保社保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保持一致且唯一。

    3、劳动关系存疑(无社保缴纳单位)

    根据各类别注册管理规定,注册人员与注册企业应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且缴纳社保,请尽快联系企业处理(退休人员除外)。

    (二)注册单位与安管B证单位不一致情况

    请及时注销或变更安管B证,确保安管B证与注册单位保持一致。

    (三)公积金情况

    公积金缴存单位不一致、多家单位缴存公积金。

    请确保注册单位、社保缴纳单位、公积金缴存单位一致,本次公积金情况作为参考线索,后续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进一步处理。

    *注:以上3种情况无需提交材料,请确保注册单位、社保缴纳单位、公积金缴存单位、安管B证单位一致或注销注册证书。

    三、豁免情形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规定,以下6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靠”行为: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注:涉及以上6类豁免情形的,需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材料(女55周岁、男6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无需提交)至徐汇区小木桥路683号一楼受理大厅注册人员业务窗口(材料详见附件)。


原文链接:https://zjw.sh.gov.cn/gzdt/20241126/cc5a20461d9c461e8b6ba19a5a42232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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