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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2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11-29 来源: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作者:佚名

  

  

    2024年以来,上海市、区两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履职尽责、主动出击,围绕农兽药残留、非法添加、违禁使用等突出问题,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查处了一批典型性较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有效震慑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市农业农村委现公布10个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一、李某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4年4月11日,上海市奉贤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李某经营的垂钓场无法提供水产品进货凭证及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随即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2024年5月8日,复查发现李某仍未按规定收取、保存相关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执法机关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二、蒋某未按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案

    2024年6月11日,上海市松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在对蒋某经营的农产品收购点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未能提供所收购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当场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蒋某限期整改。2024年9月3日,执法人员复查时,蒋某仍未能按规定收取、保存相关证明文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影响,且积极配合本委进行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00元的行政处罚。

    三、上海某果蔬专业合作社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3年9月,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上海某果蔬专业合作社销售的茄子和空心菜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2024年4月复查时,发现该合作社销售的米苋和空心菜仍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影响,且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四、王某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农产品案

    2024年5月2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对王某种植并正在上市的韭菜开展监督抽查,样品送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6月17日收到检验检测报告,显示韭菜样品中毒死蜱含量为0.067mg/kg(限量值≤0.02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随即对王某的农资存放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禁用农药522.5克/升氯氰·毒死蜱乳油。王某承认在韭菜种植过程中使用了该农药并销售了涉案不合格韭菜。7月2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8月26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决定对本案不予刑事立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进行行政处罚。

    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执法机关责令王某停止生产经营该批次韭菜,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30元,罚款人民币2000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530元。

    五、周某在芹菜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案

    2024年1月15日,上海市金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收到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监测不合格样品的问题线索:周某生产的芹菜中禁用农药“毒死蜱”含量为0.22mg/kg(限量值≤0.05mg/kg)。2024年1月16日,执法人员对周某生产的同批次芹菜进行了监督抽样,周某在现场询问中承认在该批次芹菜的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毒死蜱。2024年1月26日,执法人员收到检验报告:2024年1月16日抽取的芹菜中农药“毒死蜱”含量为0.18mg/kg,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表示放弃复检。执法人员现场监督周某对该批次芹菜全部铲除销毁。2024年2月28日,此案移送至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2024年4月24日,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决定对本案不予刑事立案,由上海市金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进行行政处罚。

    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周某停止生产经营该批次芹菜,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元(样品费),罚款人民币2000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020元。

    六、上海某蔬果专业合作社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4年4月11日,上海市宝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对上海某蔬果专业合作社的芹菜进行监督抽样。样品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结果显示辛硫磷农药残留值为0.083mg/kg(辛硫磷限量值≤0.05mg/kg)。经调查,该合作社员工王某在隔壁F26大棚施撒辛硫磷,后因F27大棚芹菜采收人手不足,王某未进行清洗就前去帮忙采收,交叉作业导致F27地块芹菜受到污染。该批次芹菜已全部售出,销售收入200元。

    合作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九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执法机关责令该合作社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并处罚款50000元,罚没款总计50200元。

    七、上海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4年4月11日,上海市金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对上海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肉鸡进行监督抽样。样品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发现金刚烷胺残留4.4µg/kg(要求不得检出)。4月25日,执法机关向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并告知复检权利。5月10日,备份样品复检确认金刚烷胺残留超标(复检结果:2.09μg/kg)。5月20日,监督公司对1098羽肉鸡进行无害化处理。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九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9670元,并处罚款65000元,罚没款总计74670元。

    八、上海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4年4月1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对上海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种植的莴苣开展监督抽查,结果显示莴苣样品嘧霉胺项目检测结果为2.09mg/kg,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最大残留限量0.5mg/kg。执法人员送达检测结果告知书,并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嘧霉胺80%水分散粒剂”包装。经查,该公司在莴苣种植中使用了该农药,且涉案莴苣未销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元(样品费),处罚款人民币51000元,罚没款总计51018元。

    九、上海某副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4年1月17日,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对上海某副食品有限公司的鸡蛋进行监督抽检,结果显示鸡蛋样品多西环素(强力霉素)检测结果超标。经复检确认,该批次鸡蛋产品多西环素含量为14.8μg/kg,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最大残留限量10μg/kg。

    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相关批次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68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3680元。

    十、陈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4年3月14日,上海市松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在基地检查中对陈某生产销售的草莓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该草莓样品中烯酰吗啉的含量为0.13mg/kg(限量值为0.05mg/kg),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收到检测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80元,罚款人民币1000元,罚没款总计1380元。


原文链接:https://nyncw.sh.gov.cn/gsgg/20241126/fd78af65b67a49a3b8317ac37abaa49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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