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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30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作者:佚名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调查监测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产生情况,指导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合理布设县、乡、村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明确管理责任。    

  二、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谁生产、经营,谁回收”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可以协商确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    

  农药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不得拒收其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药使用者及时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    

  三、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    

  农药使用者在施用过程中,配药时应当通过清洗等方式充分利用包装物中的农药,减少残留农药。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检查员等农药包装废弃物清洗审验机制。    

  四、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数量和去向信息。回收台账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五、农药生产者应当改进农药包装,便于清洗和回收。   

  国家鼓励农药生产者使用易资源化利用和易处置包装物、水溶性高分子包装物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包装物,逐步淘汰铝箔包装物。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 


原文链接:http://nmt.nmg.gov.cn/yw/nszd/xlgl/202411/t20241125_26139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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