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 市农业农村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2026年是新一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周期。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结合我市实际,市农业农村委 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实施方案》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一项重要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明确规定的重要扶持措施。2004年政策出台以来,支持强度逐渐加大,惠及范围不断扩大,政策效果持续显现,推动了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有效支撑了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加快了农业农村现代化。
二、实施重点
《实施方案》在保持上一轮政策实施框架总体稳定的基础上,突出以下实施重点:一是在支持重点方面着力突出稳产保供。以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为着力点,将更多先进适用机具有序纳入补贴范围。二是在补贴资质方面着力突出自主创新和安全可控。开辟急需适用农机鉴定“绿色通道”,科学规范采信农机产品质量认证和第三方机构检验检测结果。三是在实施创新方面着力支持先行先试。实行部分机具达到一定作业面积后再兑付补贴资金的操作方式。四是在风险防控方面着力提高监管水平。推进补贴机具唯一身份识别,发挥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五是在补贴兑付方面着力提升服务效能。优化简化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提高补贴办理便利性,确保及时兑付。
三、补贴范围
结合我市农业生产需要和资金供需实际,从全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选取18个大类33个小类67个品目(含1个专项鉴定品目)作为中央财政补贴范围,在全市涉农区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充分发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引导作用,在加强应急救灾机具储备、提升粮食产地烘干能力、单产提升优机优补、现代都市型农业发展等方面加大补贴力度,将特色农业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及部分应急救灾、单产提升等机具列入市财政补贴范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可根据需求按年度调整。
结合我市需求,将粮食烘干成套设施装备等适合我市的农机创新产品列入市财政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范围。
四、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我市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新一轮农机购置补贴继续实行定额补贴。按照不超过同类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的30%测算确定中央补贴范围内农业机械的补贴额,市财政补贴范围内农业机械的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35%,其中通用类机械不得超过最高补贴额。
我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分批次进行发布。第一批选取分档参数成熟、价格稳定、补贴数量大的15大类29个小类47个机具品目进行发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补贴额一览表46个机具品目,市级财政1个机具品目。其他机具品目按照有关规定分批次发布。
为保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连续性,保护购机者利益,补贴机具以申请日期为准,在新补贴额一览表发布之日(不含)前申请的补贴机具,按原补贴额一览表执行;在发布之日(含)后申请的补贴机具,按新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五、资金分配和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各区的中央财政资金使用完毕后,可按照相同补贴标准,调剂使用市财政资金直至当年全部资金使用完毕,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中央、市财政安排资金要优先用于以往年度已录入但尚未兑付及当年已购机的补贴申请,并通过办理服务系统予以体现。
市及区级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工作经费。
六、操作实施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在本市所有涉农区组织实施,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区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1.自主购机。拟申请补贴的购机者可在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的经销企业自主购机,也可通过生产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经销企业(生产企业)需向购机者出具购机发票、售后服务凭证和产品合格证书。发票上需注明购机者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购机具名称、生产企业、型号、数量、实际销售价格、整机出厂编号,牌证管理机具还需注明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等信息。
2.补贴申请。购机者到所在区农业农村部门或通过“天津农机补贴App”自主提交补贴申请,须准备以下资料:
(1)有效身份证明(农民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营业执照);
(2)购机发票;
(3)牌证管理机具行驶证或登记证书;
(4)区农业农村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兑付。市农业农村委根据地区农业生产需求,可指定有关品目(或档次)优先录入、优先兑付。
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补贴产品退货时,购机者及补贴机具产销企业须主动向区农业农村部门说明相关情况。补贴款未兑付的,区农业农村部门立即办理补贴申请作废手续;补贴款已兑付的,由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协调督促购机者按原渠道退还补贴款。
原文链接:https://nync.tj.gov.cn/ZWGK0/ZCJD152022/202412/t20241202_67947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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