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建审批罚决〔2024〕3号)
当事人:江西宇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江西量子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MA39BQPG17
法定代表人:汪金宝
单位地址:九江市都昌县大港镇大港街农贸市场一楼63号
针对你单位涉嫌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的行为,我厅于2024年8月30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5月在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时,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行为。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有平台申报资料、业绩回函、问询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厅于2024年9月12日作出《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建审批罚告〔2024〕3号),并依法送达。你单位签收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
上述罚款,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国库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1日
原文链接:http://zjt.jiangxi.gov.cn/art/2024/12/5/art_51562_50782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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