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建审批罚决〔2024〕1号)
当事人:江西纬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5FXGF3X
法定代表人:柯旭明
单位地址:上饶市信州区明叔路99号9幢1-502
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线索,2024年4月1日,我厅对你单位涉嫌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1年3月申请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时,使用了10项工程虚假业绩,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有平台申报资料、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工作联系函》、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厅于2024年4月17日作出《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建审批罚告〔2024〕1号),并依法送达。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赣府复〔2024〕 135号)要求,经研究,我厅依法重新作出行政决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
上述罚款,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的国库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1日
原文链接:http://zjt.jiangxi.gov.cn/art/2024/12/5/art_51562_50782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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