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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本月起施行——对接国际经贸规则 完善征收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12-10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关税是以进出口货物和进境物品为征税对象,由海关在进出口环节征收的税种。近年来,关税领域出现了新情况新变化,有必要在总结进出口关税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关税法。今年4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关税法保持现行关税税制基本稳定,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进出口关税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相关负责人介绍,关税法规定,关税采取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方式计算应纳税额,维持现行关税计税价格的确定规则;明确免征、减征关税项目,并授权国务院根据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对外交往、经济社会发展、科技创新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制定关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维持现行相关政策安排,对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以及暂时进出境货物、物品等特殊情形的关税征收作出规定。

  关税法明确了关税适用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由海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关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携带人或者收件人,是关税的纳税人;适应跨境电商发展要求,对相关领域扣缴义务人作出明确规定。

  此外,关税法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健全完善关税征收管理制度。总结海关通关便利化改革经验,明确关税征收管理可以实施货物放行与税额确定相分离的模式;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按照规定选择海关办理申报纳税;将实践中允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汇总缴纳税款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将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时申请退税的期限由1年延长为3年;明确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及时退还纳税人;适应对外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需要,规定关税征管应当提升信息化、智能化、标准化、便利化水平。同时,适应关税征管需要,对海关依法追征税款、滞纳金,实施关税征收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涉税信息查询等作了规定。


原文链接:https://zjt.nmg.gov.cn/zwdt/qgyw/202412/t20241209_26211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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