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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补充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的公告(第二批)

发布时间:2024-12-10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2024〕158号

  近期我厅在受理审核建设工程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业务时,部分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调出,未及时补充,存在安全管理人员数量不满足相关要求的情况,请相关施工企业(详见附件)于2025年2月12日前按要求补充完善安管人员证件,到期未补充完善安管人员证件,将视为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违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3号)第四条规定,我厅将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3号)等相关规定,对相关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暂扣或吊销。

  各施工企业和相关单位要严格遵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3号)的相关规定,坚持先补充后调转的原则,坚决杜绝在不满足安管人员证件数量的情况下擅自调转,加强安管人继续教育培训,督促安管人员及时做好证书延期工作,始终足额配备安管人员证件,确保不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如违反相关规定,我厅将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3号)等要求,对相关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暂扣或吊销。

  请各建设单位、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评标专家关注安管人员异常企业。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数量不足企业名单

  

  

  2024年12月2日       


原文链接:https://zjt.nmg.gov.cn/zwgk/tzgg/202412/t20241204_26190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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