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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试点地区建设工程招投标改革

发布时间:2024-12-18 来源: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作者:佚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 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及《上海市落实〈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 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积极稳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改革,依据国家和本市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就对标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对标改革范围

    浦东新区及临港新片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投资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改革工作分工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统筹推进和指导协调试点地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对标改革的各项工作。

    试点地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建设工程招投标对标改革工作,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细化明确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流程。

    三、建设工程招投标对标改革措施

    (一)招标方式

    1.建设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在试点地区改革范围内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其中,采用资格预审办法的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招标人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工程建设规模、投资额等项目招标说明,有关资质证明文件、业绩情况等资格要求,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资格预审审查办法等。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或试点地区建设管理部门核实,可以不进行招标:

    (1)已进行招标的项目,无投标人、无合格投标或存在所有投标人串通投标;

    (2)只能由特定承包商或供应商提供;

    (3)需要向原中标人额外采购,否则将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且补充的合同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50%;

    (4)涉及抢险救灾等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

    (5)招标人可以直接向设计竞赛的获胜者采购设计服务,该设计竞赛应当采用招标方式开展并由独立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

    3.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不得以地区、行业、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4.投标人破产或无力偿债的,不得参加投标。

    5.有证据证明投标人在参与招投标活动前3年,履行与招标人或与招标人存在管理关系的单位订立的合同时,发生过重大实质性违约且未及时采取合理补救措施的,招标人可以拒绝其参与招投标活动,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三)招标要求

    6.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7.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以设置关于环境保护及信息保护的技术要求,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承包商。

    8.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标的存在国际标准的,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国际标准。

    (四)信息公开

    9.招标人应当按规定进行招投标信息公开。公开招投标全过程信息,包括招标计划、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合同和补充合同、合同履行及价款结算等。不得公开商业机密、个人隐私、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损害公平竞争等涉密敏感信息。

    10.招标人应当以中英两种语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免费向投标人提供电子招标文件,鼓励使用中英两种语言编制招标文件。

    11.招标人应当在中标结果公告中公开未中标理由或者中标理由。相关内容不得涉及商业机密。

    (五)招投标流程

    12.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进行投标人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少于25日。招标人进行招标时,设定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一般不少于40日。

    每符合下列一种情形的,可以缩短5日:

    (1)招标公告通过电子方式公布;

    (2)招标文件可以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通过电子方式获得;

    (3)通过电子方式接受投标。

    13.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且经建设管理部门核实的,可以将第12条所述期限缩短至不少于10日:

    (1)在项目施工招标前至少40日但不超过12个月内,已发布招标计划,招标计划包括:工程名称、建设规模、投资额、施工图文件、工程量清单、重要材料设备技术规格和招标公告预计发布时间等;

    (2)能够合理证明属于紧急情况的。包括毗邻轨道交通需同步实施且对工期节点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或者受汛期影响的水利、市政工程。

    14.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选取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或在价格作为唯一标准时最低价的投标人中标。

    15.招标人应妥善保存工程建设项目每个标段的招标文件、开评标记录和书面备案报告,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招投标相关资料应从招投标活动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六)电子化招投标

    16.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程招投标分平台(以下简称“工程招投标平台”)作为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统一发布的电子媒介,提供信息公开和政策查询服务。

    17.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依托工程招投标平台推行全过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包括发布招标计划、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补充)文件、递交投标文件、开标、评标专家抽取、评标、公示中标候选人、公告中标结果、发出中标通知书、异议及投诉处理、签订合同、工程款支付、履约评价、价款结算等,持续提升工程招投标平台的电子化水平,推动招投标流程透明化、规范化和智能化,推广电子证照的应用。

    (七)履约管理

    18.试点地区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履约监管。招标人对中标人履行合同情况进行评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履约评价标准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

    (八)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19.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举措,适宜由中小企业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通过预留份额等方式,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招标投标的支持力度。

    (九)争议处理

    20.投标人认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1.投标人对招标人的异议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投标人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0日内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投诉。招投标监管部门负责处理投标人对招投标活动的投诉。鼓励招标人和投标人通过磋商解决争议。

    四、其他

    对标改革工作如有相关问题,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反馈。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原文链接:https://zjw.sh.gov.cn/gzdt/20241206/98443b36bb514a9da6df6e0f23bda03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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