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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保障范围再扩大 租金缴纳标准降低

发布时间:2024-12-18 来源: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近日,《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正式出台。新办法细化了公共租赁住房的认定标准,优化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机制,精简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要件,增加线上填报申请方式,降低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标准,逐步强化了公共租赁住房的信息化监管方式,确保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平善用和可持续发展,于2025年1月1日生效。

  新办法将适用范围由原来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调整为“5+2”城区,覆盖范围扩至四川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另有新都区“锦丰新城”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新办法执行,其他区(市)县自行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结合属地实际参照执行。

  根据新办法要求,家庭申请的,应确定1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为主申请人;个人申请的,本人为主申请人。同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满足四个条件:主申请人具有“5+2”城区城镇户籍;主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中有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低收入人员;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含租住公房)、3年内无住房转移记录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配租方面,新增常态配租方式,实行“常态配租+集中配租”相结合的配租方式。原定期的集中配租,满足不了有迫切住房需求的困难群众,缺乏灵活性,因此当房源多于轮候对象时,可启动常态配租,保障对象无须等待即可选房。

  房源选取方面,新办法不再根据保障对象类型限制套型和面积,而是依照申请人的家庭构成和生活实际,选择适合居住的房源。如需要陪护或者照顾的老人、残疾人等,可自行选择。此举最大程度满足承租人多样化的居住需求,让配租更加人性化,住房保障制度更有温度。

  房源更换方面,允许承租人在合同期内互换或者调换房源1次。承租人入住后,因家庭成员发生变化、就业、入学等情形,导致房源不再匹配时,可以向保障部门申请互换或者调换。这既满足承租人实际的居住需求,避免因居住不便造成的退租或者其他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方面的问题。

  新办法调整了租金标准档次,降低了租金缴纳标准,将市场租金(即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的40%、70%、80%合并为40%、70%,保留廉租租金标准。另外,此次修订也将低保边缘家庭和年收入在人均可支配收入50%以下人群纳入廉租租金范畴。避免经济状况依然较为脆弱的低保边缘家庭和低收入人群,因住房困难陷入生活困境,进一步筑牢民生保障防线。以2023年成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例,人均月收入=(57000元/12月)*50%=2375元,就可以申请廉租租金标准。


原文链接:http://jst.sc.gov.cn/scjst/c101452/2024/12/10/fc5a209800c34880a1a256e316f9bac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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