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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开展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19 来源: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各有关农机生产企业:

  为做好广东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24-2026 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农规〔2024〕13 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开展广东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投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档产品范围

  投档产品范围为广东省公布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具体链接如下:http://210.76.75.39:801/nongjizhuanlan/details/10958.html。后续《一览表》如有更新,会及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发布(http://210.76.75.39:801/nongjizhuanlan)。

  (一)需要投档的产品

  符合以下三种类型之一的产品,需要进行投档:

  1.未在我省投档过,在《一览表》中有相关分档档次的产品;

  2.已在我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办理服务系统,但《一览表》中调整了档次、调整参数和新增档次的产品;

  3.已在我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办理服务系统,但产品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到期或新获证的产品。

  (二)无需再次投档的产品

  对已在我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办理服务系统,且生产企业名称、品目、档次名称、基本配置和参数均无变化,同时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无变化且在有效期内的产品,或采用认证方式的,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产品,视同为投档完毕,无需重复投档。

  二、投档产品条件

  (一)投档产品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二)投档产品的相关证书信息须在“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上公开发布。

  (三)投档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投档。若继续投档,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由相关企业负责。

  1.列入全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黑名单数据库的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及产品;

  2.列入全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违规通报数据库尚未恢复、已取消或暂停补贴资格的产品和企业;

  3.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产品;

  4.不能明确界定产品类别、档次的产品;

  5.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已注销的。

  三、投档方式

  生产企业通过“网上申报、自主投档、随时报送”的方式进行自主投档。我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常年受理企业投档,分批组织开展审核。原则上每季度初组织专家进行形式审核,公示审核结果。

  (一)网上申报。生产企业登录“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https://td.sxwhkj.com),参考操作手册相关提示内容,开展网上申报。

  (二)自主投档。生产企业选择产品,确定和完善相关产品信息,自主投入相应档次。

  (三)随时报送。生产企业可随时在“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上报产品信息。

  四、相关要求

  (一)投档企业须下载《生产企业自主投档承诺书》(附件),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授权人(须有企业委托书)签字或印章、填写日期和加盖企业公章,使用原件进行彩色扫描并上传至投档平台。

  (二)投档企业依据机具的性能、结构、基本配置和参数等,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自主选定投档产品所属档次,避免出现“高档低投”或“低档高投”等情况。同时,在不高于该档次补贴限额基础上选择(填写)补贴额。

  (四)填报产品的相关信息需完整、清晰,与推广鉴定证书对应的产品信息一致,与“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一致。

  (五)已投产品出现证书到期、品目更改、档次和参数变更等情况,有关企业要主动报告,不报告或不据实报告的,将暂停相关企业所有产品在我省补贴资格,所有经济损失和纠纷由企业自行承担。

  五、联系方式

  1.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电话:020-37388562;020-37386366,邮箱:nynct-tgzxnj@gd.gov.cn

  2.技术服务电话:山西万鸿科技有限公司,电话:400-056-0569

  附件:生产企业自主投档承诺书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2月10日

  相关附件:生产企业自主投档承诺书.docx


原文链接:https://dara.gd.gov.cn/tzgg2272/content/post_46136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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