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海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保障审定品种质量和农业生产用种安全,进一步筑牢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根基,我厅制定了《海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4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以下简称品种试验)管理,保障审定品种质量和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种业发展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品种试验,是指在海南省内组织开展的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安全性等品种特性评价试验,为海南省级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以下简称省级品种审定)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 在海南省申请省级品种审定,应当按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品种试验。
第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主要农作品种试验监督管理工作。省种子总站负责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工作,组织实施省级品种统一试验,指导并协调管理其他渠道品种试验。
第二章 试验内容
第五条 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及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以下简称 DUS 测试)。
第六条 区域试验是指对品种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生育期等开展测试评价。同时,开展品质分析、DNA 指纹检测和转基因成分检测。
第七条 生产试验是指区域试验完成后,在同一生态类型区,参照当地大田生产方式和条件,对品种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生育期等开展进一步验证。
第八条 DUS 测试是指依据农作物 DUS 测试指南,选择特征特性最为相似的近似品种开展的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试验。
第三章 试验渠道
第九条 品种试验按试验渠道分为统一试验、绿色通道试验、联合体试验、特殊类型试验和自主生产试验等。
第十条 统一试验是指由省种子总站统一组织开展的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
第十一条 绿色通道试验是指由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对其申请省级品种审定的自育品种,自行开展的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
两家及以上企业联合开展绿色通道试验的,应同时为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
第十二条 联合体试验是指由品种研发单位组成的试验联合体(包括科研联合体、企业联合体和科企联合体),对其成员单位申请省级品种审定的自有品种,自行开展的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
联合体由 3 家(含)以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成员单位自愿组成。成员单位应为持有相应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具有相应主要农作物品种选育能力的科研单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应为成员单位之一。同一作物同一法人单位只能参加一个联合体,具有相同法定代表人的单位或同一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得参加同一联合体。组建联合体时,成员单位均应有品种参加试验,在一个品种试验周期未完成前不得变更成员单位。
第十三条 特殊类型试验是指在海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品审委)确定的特殊类型品种范围内,由申请者对其申请省级品种审定的自有品种,自行开展的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
特殊类型试验申请单位应为持有相应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具有相应主要农作物品种选育能力的科研单位。原则上,同一个品种只能参加一类特殊类型试验。
第十四条 自主生产试验是指由申请者,在完成统一试验的区域试验后,对其申请省级品种审定的品种,自行开展的生产试验。
第四章 试验主体
第十五条 品种试验实行统一管理、分类实施。省种子总站负责品种试验的归口管理和统筹协调,各组织实施单位负责相应渠道品种试验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试验组织实施单位负责试验申请材料审核、试验实施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开展试验监督检查、田间考察、技术培训、结果审核和汇总总结等工作,并指导试验承担单位及时填报试验数据,建立健全试验档案。
第十七条 区域试验、生产试验、DUS 测试承担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稳定的试验用地(土地为自有或五年以上租期)、仪器设备和技术人员。
第十八条 抗逆性鉴定、品质分析、DNA 指纹检测、转基因成分检测等实施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能力。
第十九条 品种试验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年以上品种试验相关工作经历,并定期接受相关技术培训。
绿色通道试验、联合体试验、特殊类型品种试验、自主生产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将试验承担单位和试验技术人员相关信息报送省种子总站备案。
第五章 申请审核
第二十条 申请统一试验的,申请者应当在省种子总站规定的时间内向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一)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表;
(二)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组合以及杂交种的亲本血缘关系、选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品种(含杂交种亲本)特征特性描述、标准图片、建议试验区域、栽培技术要点、主要缺陷及注意事项等;
(三)品种比较试验报告,包括试验品种、承担单位、抗逆性和品质表现、产量结果及各试点数据、汇总结果等;
(四)品种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五)通过审定、取得品种权或已获得品种权受理通知书的品种,应当提供相关证书;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申请绿色通道试验的,由开展绿色通道试验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在省种子总站规定的时间内向其报备。除第二十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绿色通道试验申请书(联合申请的,需联名出具申请书);
(二)绿色通道试验实施方案;
(三)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企业自建试验点证明或与相关单位试验协议;
(五)与抗性鉴定和检测单位签订的协议;
(六)试验承担单位技术人员相关资质证明;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申请联合体试验的,由试验组织实施单位组织成员单位在省种子总站规定的时间内向其报备。除第二十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联合体试验申请书;
(二)联合体试验合作协议;
(三)联合体试验实施方案;
(四)试验组织实施单位与承担单位签订的试验协议;(五)与抗逆性鉴定和检测单位签订的协议;
(六)试验承担单位技术人员相关资质证明;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申请特殊类型试验或自主生产试验的,应当在省种子总站规定的时间内向其提出申请。除第二十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特殊类型试验或自主生产试验申请书;
(二)特殊类型试验或自主生产试验实施方案;
(三)试验组织实施单位与试验承担单位签订的试验协议;(四)与抗逆性鉴定和检测单位签订的协议;
(五)试验承担单位技术人员相关资质证明;(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特殊类型品种试验的,应就品种研发背景和现状、品种主要特征、选育过程、应用前景、试验生态布局等进行说明,并提供特殊类型品种审定标准建议稿。
第二十四条 绿色通道试验、联合体试验、特殊类型试验、自主生产试验应当参照统一试验规范制定实施方案。
试验实施方案应当包括试验目的、试验组别、试验品种(含对照品种)、田间试验设计、试验承担单位、试验负责人、田间管理、收获要求、调查记载、抗逆性鉴定、品质检测、DNA 指纹检测、转基因成分检测、标准样品提交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品种试验申请纸质材料均需采用A4纸规格、双面打印、装订成册,一式两份,由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存档。
第二十六条 申请统一试验的,省种子总站应在收到申请材料4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将结果通知申请者。
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请者可以在接到通知起30日内陈述意见或者对申请材料予以修正,逾期未陈述意见或者未修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修正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驳回申请。
对于受理的,在试验容量范围内,按照优中选优、区域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安排试验品种,通知申请者按要求提供试验种子。逾期未按要求提供种子的,视为放弃申请。未安排试验的品种,及时通知申请者。
第二十七条 申请绿色通道、联合体、特殊类型和自主生产试验的,省种子总站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由省种子总站对绿色通道试验、联合体试验、特殊类型试验和自主生产试验实施方案予以备案。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通知申请者15日内对申请材料予以修正,逾期未修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修正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驳回申请。
申请新类别特殊类型品种试验的,经省品审委论证确定后,由省种子总站对品种审定标准、试验布局进行批复。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各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应当按省种子总站制定、备案的试验实施方案开展品种试验。
第二十九条 区域试验应当连续开展两个生产周期。原则上,采用随机区组排列方式、不少于三次重复,试验点不少于5个,每组品种不少于5个、不多于14个。
生产试验应当开展一个生产周期,原则上,采取间比法,试验点数不少于区域试验点数,每一个品种在一个试验点种植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区域试验第一个生产周期综合性状突出的品种,第二个生产周期可同步进行生产试验。综合性状突出的品种标准由省品审委各作物专业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条 试验地点应当能代表所在区域生态条件和耕作制度。试验点保持相对稳定,并报送省种子总站备案。
第三十一条 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的对照品种应当是同一生态类型区同期生产上的已审定品种,且具备良好的代表性。
统一试验对照品种的设置和更换由省种子总站提出,经省品审委各专业委员会研究确定。
对照品种表现异常时,应当由海南省种子总站组织省品审委各专业委员会研究确定品种对照参数。
绿色通道试验、联合体试验和自主生产试验的对照品种,应当与统一试验相同。特殊类型品种试验对照品种,由申请者提出,经省种子总站组织省品审委各专业委员会研究确定。
对照品种种子应由试验组织实施单位指定单位统一提供,种子质量应当达到国家种子质量标准。
第三十二条 绿色通道试验、联合体试验和自主生产试验试验点数量应当不少于统一试验近三年的平均试点数量,且分布科学合理。
第三十三条 申请者必须按试验实施方案要求将试验种子送交指定单位,种子质量应达到国家种子质量标准。供种时应注明申请者、品种名称、参试组别等。
统一试验参试品种,由省种子总站从试验种子留取样品,进行DNA指纹检测,在品种初审公示期内,确认标准样品身份入库保存。绿色通道试验、联合体试验和特殊类型品种通过初审后,应当在公示期内由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将种子样品与品种 DNA 指纹检测结果送交省种子总站,省种子总站确认标准样品身份入库保存。
第三十四条 试验承担单位应当按试验实施方案和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技术规程开展试验工作,按要求开展田间调查、数据采集、试验记录、收获考种等工作,按时提交试验数据,不得擅自更改试验内容、增减参试品种。
第三十五条 因故试验不能继续进行或继续进行会对试验结果造成重大影响的,试验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告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并提供图片或视频等证明材料。
第三十六条 抗逆性鉴定、品质分析、DNA 指纹检测、转基因成分检测等参照现行技术规程进行。具体鉴定检测项目和实施单位由省种子总站会同省品审委各作物专业委员会研究确定。DNA 指纹检测结果差异位点数达到规定数但需田间小区种植鉴定证明有重要农艺性状差异的,鉴定单位和鉴定指南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品审办)确定。鉴定、检测单位应当据实出具鉴定、检测报告,并将结果报送省种子总站。
第三十七条 DUS 测试由申请者自主开展或委托农业农村部授权的测试机构开展。自主开展的,应当在播种前3日内将测试方案报送省种子总站备案。已获得植物新品种权或已通过国家级或其他省审定的品种,不再进行DUS测试。
第七章 结果审议
第三十八条 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在每个生产周期结束之日起45日内召开品种试验总结会议,总结上年度品种试验工作,审议试验汇总报告,研究确定参试品种是否终止试验、继续试验或提交审定,制定下年度品种试验实施方案,安排试验任务,研究解决试验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 绿色通道试验、联合体试验、特殊类型试验、自主生产试验总结报告,应在编制新一年试验实施方案前报送省种子总站。
第四十条 对于完成试验程序的品种,申请者、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应当在2月底和9月底前分别将各试验点数据、汇总结果、DUS测试报告、DNA 指纹检测报告等提交省品审办。省品审办应在收到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核汇总,并在45日内提交省品审委相关专业委员会初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省种子总站制定年度品种试验监督检查方案,对各渠道品种试验开展监督检查。对照印发或备案的试验方案核查各项田间试验、检测鉴定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和规范性。严肃查处试验问题,建立健全试验主体资质评价和退出机制。
绿色通道试验、联合体试验、特殊类型试验和自主生产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品种试验考察,检查试验质量、鉴评试验品种表现,并形成自查报告,上报省种子总站。对存在试验质量问题的试点或田间表现异常的品种保留现场图片或视频资料,提出明确处理意见。
第四十二条 省种子总站应当定期组织统一试验开放日活动,接受申请者和社会监督。因病害、抗逆性、结实性等重大缺陷一票否决和因特殊原因终止试验的,应当由相关专家或申请者现场确认。
第四十三条 各渠道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包括品种选育报告、试验实施方案、试验原始数据等的试验信息档案,档案应保存五年以上。绿色通道试验、联合体试验、特殊类型试验、自主生产试验的组织实施单位对试验数据真实性负责,接受县级以上种子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各渠道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品种试验技术培训,提高品种试验技术人员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
第四十五条 品种试验过程中,参试品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应当终止该品种试验;性质严重的,三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申请者所有作物的审定申请:
(一)不具备特异性、一致性或稳定性的;
(二)品种试验过程中更换品种组合的;
(三)转基因成分、品种来源等信息承诺不真实的;
(四)不同渠道重复试验的;
(五)同一品种以不同名称参试的。
申请者在品种试验过程中存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三年内不受理其品种试验申请。
参试品种未能及时提供试验种子或供种数量不足、种子质量不达标的,应当取消该品种参试资格。
第四十六条 联合体成员单位存在弄虚作假的,应当终止该联合体全部品种试验,且该成员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品种试验,其他成员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三年内不得参加联合体试验。
绿色通道试验、联合体试验、特殊类型试验和自主生产试验承担单位不按试验实施方案执行、不配合监督检查的,应当对该试验实施单位提出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终止试验程序,撤销相应试验资质和审定品种。
第四十七条 绿色通道试验存在造假行为经查实的,不得再自行开展品种试验;对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品种试验人员对在试验过程中获知的申请者的
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提供试验品种的种子或者谋取非法利益。从事品种试验的单位或个人在试验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或侵害他人权益的,取消其从事品种试验资格。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试验承担单位应按照试验实施方案开展品种试验,接受省种子总站的监督指导,及时提交客观、准确的试验数据和总结报告,做好品种试验资料留档。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统一试验经费列入省级财政经费预算,其他类型试验经费由试验单位自行承担。
第五十二条 自育品种是指申请者独立选育或为第一选育单位的品种,自有品种是指申请者自育品种或拥有品种权的品种。
第五十三条 绿色通道试验和联合体试验的品种,不再参加统一试验的品种试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原文链接:https://agri.hainan.gov.cn/hnsnyt/xxgk/tzgg/xztz/202404/t20240423_36519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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