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访问土地资讯网!

当前所在: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大连新机场中线主通道跨海段工程用海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12-19 来源: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辽政海域字〔2024〕15号

  大连公共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现就你公司申请的大连新机场中线主通道跨海段工程用海批复如下:

    一、同意大连新机场中线主通道跨海段工程用海,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与金普新区交界处,北起大连新机场南岸,终点为跨过渤海大道处,用海类型为交通运输用海。用海面积31.7211公顷,其中主体工程用海21.5899公顷,施工期用海10.1312公顷;主体工程包括建设填海造地(历史遗留围填海)2.2871公顷,跨海桥梁、海底隧道19.3028公顷;施工期用海包括透水构筑物6.6165公顷,港池、蓄水3.5147公顷。用海性质为公益性。主体工程用海期限40年,施工期用海期限3年。

    二、你公司要全面落实海域使用管理要求,在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之前,不得使用海域,用海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批准的用海方案。要按照评审通过的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有关内容,落实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措施,同时避免影响其他正常的用海活动。

    三、项目用海期间,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大连市实施监管。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关规定,重点监管用海活动范围、方式、用途、生态保护修复措施落实情况。你公司要依法配合监管部门监管工作,如用海方案发生变化,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将调整后方案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批。

    四、你公司应在收到税务部门通知后3个月内,按要求完成海域使用金缴纳。该项目用海批复文件和海域使用金费源信息表,由大连市海洋发展局负责组织向税务部门进行推送。如你单位认为该项目用海符合海域使用金减免或免缴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税务部门海域使用金缴纳通知文件之日起30日内,分别向大连市财政局和大连市海洋发展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抄送税务部门。海域使用金缴纳完成或取得免缴批复后,按照不动产登记要求,到属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海域使用权利证书,依法使用海域。

    附件:大连新机场中线主通道跨海段工程用海界址点坐标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5日


原文链接:https://zrzy.ln.gov.cn/zrzy/zfgkzdgz/-tdgy--zfhy--spjg--zcps--jytabljggk/2024121715222765173/index.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三农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免责声明 网站地图 广告服务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土地资讯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土地资讯 tdzxw.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019387、010-80440269、010-69945235
监督电话:18516948318,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 qgsndy@163.com 客服QQ : 2909421493 通联QQ : 213552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