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做好“三大工程”等保障的通知
桂自然资发〔2024〕59号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的战略引领和刚性约束作用,顺应城乡建设全面进入存量时代现实需要,深入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引导和支持各地稳步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城中村改造和“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三大工程”项目建设,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做好“三大工程”、城市更新行动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以下简称“三大工程”等)的保障,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全面提高城乡规划、建设、治理融合水平,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细化调查评估,夯实规划工作基础
(一)加强资源资产调查。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开展“三大工程”等有关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时,结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作要求,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整合多部门多领域基础数据成果,开展有针对性的摸底调查,梳理挖掘可利用的存量空间资源资产,形成覆盖全面、权威统一的数据资源体系,为相关规划编制和实施评估提供数据基础。在详细规划层面细化调查,其中,涉及城中村、城市更新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详细规划摸底调查应系统开展单元内基础地理信息、土地、房屋、权属、人口、经济、产业、历史文化遗存、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改造意愿、专项调查等信息的摸底调查、确认和公示、核查工作。“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详细规划摸底调查应梳理社区服务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绿地与开敞空间等符合转换条件的存量空间、潜在资源,明晰平急功能复合的主要载体。
(二)细化规划前期评估。综合运用实景三维智能可视化分析系统、大数据采集分析、人工智能等多种方式,围绕底线管控、安全风险、空间品质、公服配套等开展规划前期评估,夯实“三大工程”等涉及的规划编制工作基础。城中村、城市更新和城镇老旧小区区域重点开展市政交通、公共服务设施和资源环境等承载力评估,加强城市安全、社会稳定、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影响评估;“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应重点识别评估城市面临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风险特征。
二、坚持总体规划引领,统筹“三大工程”等项目布局
(一)强化空间统筹安排。各市县应系统谋划“三大工程”等项目空间布局,在总体规划中统筹保障“三大工程”等项目合理的用地空间需求,做好存量空间安排,确定“三大工程”等建设目标、重点区域和建设时序等,明确设施配置要求,保障公众利益。总体规划已编制完成但尚未明确相关内容的,应当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编制近期实施规划或年度计划,落实总体规划管控要求,充分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做好“三大工程”等实施时序安排。
(二)优化项目选址布局。“三大工程”等项目建设应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优先使用现有存量土地、低效用地。保障性住房应按照职住平衡的原则,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并应在城中村改造中按一定比例进行配建。“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应结合总体规划中旅游服务、魅力片区、城乡生活圈、医疗设施、物流枢纽的布局进行配置。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应优先选取安全风险隐患多、景观风貌差、配套短板突出的片区,结合周边低效用地实施区域统筹和成片开发。
三、强化详细规划法定地位,落实“三大工程”等项目用地管控要求
(一)开展详细规划单元划定和实施评估。按照全域覆盖、边界闭合、不重不漏、功能完整、编管协同的原则,结合行政事权统筹生产、生活、生态和安全功能需求,科学划定全域详细规划单元,各地可结合实际分阶段先行完成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单元划定。以详细规划单元为基本单位,落实市县总体规划传导要求,结合“三大工程”等建设需求,深入开展既有详细规划实施评估,制定近期详细规划编制或修改计划。
(二)分层编制详细规划。积极发挥详细规划法定作用,结合“三大工程”等有关专项规划及行业要求,将总体规划确定的“三大工程”等有关规划目标、实施策略、阶段重点工作、规划管控指引等,通过规划单元和实施单元两个层级的详细规划进行分层规划管控,各地可结合实际合并、分开或多单元统筹编制,合并编制的应达到实施单元详细规划深度。规划单元详细规划分解落实总体规划相关要求,明确规划单元的主导功能及建筑规模总量,提出刚性管控和特色引导要求,重点关注补齐设施短板、加强城市设计和风貌管控的相关内容,建立正负面清单;应明确“三大工程”等项目的用地选址、用地规模、建筑规模总量、相关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社区服务设施的要求。实施单元详细规划以规划单元详细规划为编制依据,宜结合“三大工程”等实施时序动态编制,应将规划单元管控引导要求落实到地块,整合存量建设用地、低效用地,划定“三大工程”等项目具体地块边界,明确地块用地性质、开发强度、绿地率、建筑控制高度、设施配建、保障性住房配建要求等;应提出天际线、重要景观节点、绿地系统与开敞空间、风廊视廊等重要廊道以及特色风貌控制等城市设计内容;针对通过既有土地混合使用和存量建筑空间功能转换实施建设的“三大工程”等项目,应明确复合利用和功能转换的管控要求。
(三)积极探索村庄规划和其他类型详细规划编制。鼓励乡村地区编制村庄规划或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时充分利用乡村闲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并在规划中明确用地管控、功能转换等要求。在规划单元详细规划未批复前,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分散的“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可按照《独立地块详细规划编制要点》,编制独立地块详细规划,作为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和核发规划许可的依据。项目所在规划单元开展详细规划编制时,应将已批的独立地块详细规划成果内容纳入规划单元详细规划。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既有详细规划类型未覆盖区域的详细规划编制方法。
四、优化规划实施管理,完善“三大工程”等项目规划政策保障
(一)探索完善地方有关技术标准。鼓励各地结合“三大工程”等项目的需要,因地制宜对现行规划技术规范进行适应性优化,按需制定适合“三大工程”等项目的地方性规划标准和规范。其中,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中对现状建筑密度较高等无法达到现行标准和规范的区域,在充分征求规划范围内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前提下,按照正向优化原则可在详细规划中对建筑间距、建筑退距、建筑面宽、建筑密度、日照标准、绿地率、机动车停车位等规划指标进行优化,允许可通过技术措施以不低于现状条件为底线进行调整。
(二)提升规划实施效率。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增加详细规划管控弹性,在满足规划单元主导功能不变更、建筑规模总量不突破、设施服务水平不降低、公园绿地规模不减少、用地布局有优化、空间品质有提升的前提下,可对实施单元之间的规划用地性质、建筑规模等相关控制内容进行调整优化。村庄规划允许采取规划“留白”、用地兼容、空间复合利用等方式提高规划布局弹性。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推动建立详细规划分层编制、审批、实施管理机制和动态更新机制,提升规划审批和实施效率。因“三大工程”等项目建设需开展规划调整的,可将详细规划修改必要性论证和详细规划修改方案编制环节合并开展;属于增强公共安全、增加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规划调整,可进一步缩短各阶段专家论证、部门征集意见的时间,简化审批程序。建立村庄规划动态优化机制,在保持空间布局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允许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对村庄规划进行局部优化或技术深化。
(三)探索政策激励和创新。鼓励各地结合“三大工程”等建设积极探索土地混合开发、空间复合利用、容积率核定优化的管理措施,研究制定执行通则、实施细则或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等文件,推动形成规划管控与市场激励良性互动的机制。以提升城市活力和功能聚集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为导向,加强土地复合利用,确定不同情形下土地复合利用的正负面清单和比例管控要求。以加强保障民生和激励公益贡献为导向核定容积率,对于增加必要的楼梯、电梯、公共走廊、无障碍设施、风道、外墙保温等附属设施以及景观休息设施等情形,其新增建筑量可不计入规划容积率;为完善城市“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因完善“急时”功能而增加容积率的,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容积率核定优化机制。
五、强化规划实施监督管理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辖区内“三大工程”等有关规划编制实施工作。“三大工程”等涉及的各项建设和设施布局等应符合总体规划和“三区三线”等底线红线的管控要求,杜绝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变相“搭车”行为。要严格将详细规划作为核发规划许可的法定依据,不得以专项规划、城市设计方案、更新改造实施方案、工程建设方案等代替详细规划。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加强对“三大工程”等全过程在线管理。
本通知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的,请及时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反馈,联系电话:0771-5388059。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4年12月9日
原文链接:https://dnr.gxzf.gov.cn/zfxxgk/fdzdgknr/zcfg/btzdgkwj/t1941345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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