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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公开通报6起矿产资源违法违规问题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12-26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日前,广西自然资源厅公开通报6起矿产资源违法违规问题查处整改情况,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严格矿产资源执法监管,严厉打击违法采矿行为,维护国家矿产资源安全。

  通报指出,近年来,全区各地依法打击惩处违法采矿行为,推动矿产开发利用秩序持续向好,但矿产资源违法违规问题仍时有发生。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要深刻认识保护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的重要性,严肃查处各类违法采矿行为。严格贯彻执行矿产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规范处置工程建设、生态修复、安全隐患治理等产生的矿产品,杜绝矿产资源违法违规问题发生。

  6起典型案例情况如下:

  一、容县六王镇金库村无证采矿案

  (一)基本案情。2022年7月至8月,张某某、廖某、岑某某、何某某等4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容县六王镇金库村“杨凡冲”山林处非法开采稀土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170.56万元。

  (二)查处情况。2022年8月至9月,容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公安机关将张某某、廖某、岑某某、何某某等违法采矿嫌疑人抓获。2023年4月,容县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廖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岑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何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三)警示意义。张某某等4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稀土是现代工业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和关键战略资源,广西境内稀土矿资源丰富,由于巨额利润诱惑,部分不法分子铤而走险,想通过非法开采稀土发财致富,严重侵害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查处该案件,有力震慑了盗采稀土的违法分子,有效维护我区稀土矿资源开发利用秩序。

  二、东兰县武篆镇上圩村无证采矿案

  (一)基本案情。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刘某、杜某某、黄某某、林某某等4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东兰县武篆镇上圩村红岗一带非法开采饰面用灰岩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517.62万元。

  (二)查处情况。2023年1月,公安机关将违法采矿嫌疑人当场抓获并予以立案侦查。2023年12月,东兰县人民法院判决刘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杜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黄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林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74.82万元;没收扣押在东兰县公安局的矿产品拍卖价款人民币127.18万元,并上交国库。

  (三)警示意义。刘某等4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采矿权,并办理登记。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还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广西某铝业有限公司越界采矿案

  (一)基本案情。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广西某铝业有限公司超越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矿区范围,擅自在德保县马隘—都安铝土矿矿区外非法开采铝土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937.8万元。

  (二)查处情况。2020年7月,德保县自然资源局对该越界开采行为立案调查。2023年7月,德保县自然资源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937.8万元并处罚款93.78万元;2023年9月,该行政处罚决定已执行完毕。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德保县自然资源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已立案。

  (三)警示意义。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采矿权,并办理登记。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还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采矿权人要严格在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内有序开采。

  四、隆安县某石场越界采矿案

  (一)基本案情。2020年1月至2020年9月,隆安县某石场在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修复及边坡安全隐患问题治理工作中,超越批准的治理范围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64.94万元。

  (二)查处情况。2020年10月,隆安县自然资源局对该越界开采行为立案调查。2024年2月,隆安县自然资源局对该石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64.94万元并处罚款9.741万元;2024年3月,该行政处罚决定已执行完毕。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隆安县自然资源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已立案。

  (三)警示意义。该石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该石场超越批准的治理范围和矿区范围开采,构成越界开采,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经批准开展矿山安全隐患治理的,必须严格按照治理方案在批准的治理范围内实施,且不得擅自处置采出的矿产品。

  五、某城区人民政府违法批准采矿问题

  (一)基本情况。2021年3月,某城区人民政府指定10元每吨的价格,擅自将该区某产业园场地平整项目涉及尚未剥离出山体自然状态的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通过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出让给某石场,并收取销售收入3063.40万元(资源量306.34万吨)。

  (二)整改情况。截至2024年2月,经上级有关部门责令,该城区人民政府已撤销相关违法批准采矿文件,依法依规追缴违法批准采矿所造成的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并对4名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涉事石场已停止生产并关闭采矿现场。

  (三)警示意义。国家规定,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应按照节约集约原则动用砂石,在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含临时用地)范围内,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料,可直接用于该工程建设,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上述自用仍有剩余的砂石料,由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例中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未剥离出山体自然状态的灰岩矿尚不属于剩余的砂石料,而是属于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采矿权,并办理登记。该城区人民政府在未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的情况下,通过挂牌出让方式批准开采矿产资源,属于违法批准采矿,被依法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追责问责。

  六、某县自然资源局违规处置矿产品

  (一)基本情况。2020年4月至12月,某县一石灰岩矿山按县应急管理部门要求进行石场边坡安全隐患治理,对矿区外山体进行削顶,其间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采出矿石量100多万吨(其中已销售8000吨)。2021年3月,该县自然资源局对当事人作出“对保留现场一百多万吨的石灰岩矿,在尚未完善相关的合法手续前,不准擅自进行处置销售;没收违法所得8万元,罚款2.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1年4月,经该县人民政府同意,县自然资源局收缴“出让收益”189.982万元,违规将保留在现场的146.14万吨矿产品出让给该石灰岩矿山。

  (二)整改情况。截至2023年12月,该县已撤销相关违规处置矿产品文件,依法依规追缴违规出让矿产品所造成的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并对3名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三)警示意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违法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该县自然资源局对越界采出的矿产品应没收未没收,通过以“补交出让收益”代替没收违法开采的矿产品的行政处罚,属于违规处置矿产品,被依法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追责问责。


原文链接:https://dnr.gxzf.gov.cn/xwzx/zrzx/t1943117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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