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访问土地资讯网!

当前所在:首页 > 图闻天下 > 正文

聚焦政策解读 倾听企业心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举办第五十九期“处长政策解读日”活动

发布时间:2025-09-28 来源: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作者:佚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打造“北京服务”工作要求,进一步为企业精准做好政策服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常态化开展“处长政策解读日”活动。

  9月19日下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举办了第五十九期“处长政策解读日”活动。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相关政策解读”为主题,结合《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的工作要求,明确了我市建筑业违规“挂证”行为的治理对象、危害,详细解读了“挂证”行为的认定标准,并总结了我委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活动设置互动交流环节,针对企业代表提出的实际诉求,围绕信息查询、变更过程中的违规“挂证”行为界定以及下一步具体监管措施等重点问题进行了现场解答,10家单位参加现场交流,50余名企业代表通过线上方式同步参加交流活动。

  下一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聚焦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治理工作,不断完善监管措施,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首都工程建设领域高质量发展。

  提问&解答

  (一)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内容是什么?

  答:严肃查处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

  (二)注册单位与社保缴费单位为母子公司关系的,是否界定为“挂证”?

  答:是。母公司与子公司是两个独立法人单位,各自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社保缴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所以劳动关系所在的注册单位与社保缴费单位不一致,属于“挂证”行为。

  (三)在原企业“内退”后,注册到其他企业是否界定为“挂证”?

  答:是。内退全称为“企业内部退养”或“企业内退内养”或“企业离岗退养”,注册人员未按规定办理正式的退休手续。内退实际上是一种与原企业保留劳动关系缴纳社保但又无须在岗工作的情形。内退人员在原企业以外的企业注册,属违反注册人员管理规定中关于注册人员不得有行为,即“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属于“挂证”行为。

  (四)注册人员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证书注册在其它企业,社保由劳务派遣企业代缴是否界定为“挂证”?

  答:是。劳务派遣关系是指就业人员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由劳务派遣企业指派该人员到其它企业工作的关系。属违反注册人员管理规定中关于注册人员不得有行为,即“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属于“挂证”行为。


原文链接:https://zjw.beijing.gov.cn/bjjs/xxgk/xwfb/743772539/index.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广告服务 本网招聘 三农项目简介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土地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土地资讯网 tdzxw.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019387、010-80440269、010-69945235
监督电话:18516948318,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 qgsndy@163.com 客服QQ : 2909421493 通联QQ : 213552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