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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近期“一延五”工作的温馨提示

发布时间:2025-09-28 来源: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各位企业界的朋友:

  当前,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一延五”的企业数量与日俱增,为更好地服务我省广大建筑业企业开展“一延五”工作,进一步提高申报审批效率,尽快让符合延续条件的企业早日领取资质证书,我们在这里温馨地提示大家,在申报时用好资质标准规定等参考材料以及在我厅官网上公布的常见问题解答和相关专业目录,如实准确填写申报信息,在提交申请事项前,再检查以下几点(包含但不限于)易忽视、易出错的地方:

  (一)人员社保:主要人员(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社保是否满足申报前3个月要求(不包括申报当月),申报系统核验不通过时是否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予以认定;省外分公司缴纳的社保需提供社会保险权益单、集团公司或总公司批准成立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分公司机构营业执照等材料)。

  (二)技术负责人:提交的人员从业经历是否满足资质标准中对技术负责人的要求;业绩是否属于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范围,是否存在超企业资质承包范围的情况;完成时的企业资质等级是否填写,业绩规模指标是否规范填写;是否提供个人业绩完成时的建造师证书和安全生产考试合格证书(B类),同时建议各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增加注册建造师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注册轨迹截图、安全生产考试合格证书(B类)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公共服务门户”网的查询截图等辅助证明材料,以便审核人员提高审核效率。

  (三)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人数、专业是否符合要求。建议人数和专业按照资质标准要求填报,达到要求即可,可不多填。

  (四)职称人员:职称人员证书上的专业信息是否明确,建议各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附上人社部门官网查询截图或职称申报表等辅助证明材料,以便审核人员加快核对专业信息;要求职称专业齐全的部分资质,企业上传的职称人员专业是否包括全部专业;专业相近的可注明对应的专业。关于职称专业问题,将定期在官网更新予以认定的专业(详见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网上办事-资质申报问题解答模块),请大家及时关注。

  (五)技术工人:有多个技工证书的,选择的技工证书是否与申报资质要求的工种相匹配;技工证书是否过期。

  此外,提醒大家要特别注意的是“一延五”申报的相关规定及申请时间:

  (一)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延续申请。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部令第22号)第十八条要求“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二十六条明确“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二)若“一延五”申请未通过,但资质证书仍处于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对照未通过原因抓紧时间整改,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可再次提交申请。

  (三)若“一延五”申请未通过,且资质证书有效期已届满,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资质证书将自动失效。

  鉴于当前至6月底为申报“一延五”高峰期,我们郑重建议:需要申请延续的企业,千万不要等到资质证书临近有效期才提出延续申请,以免因不符合条件同时证书有效期届满而白白地失去重新申请的机会。请您在检查好上述申报内容后,尽早尽快提交申请事项,我们将根据企业提交申请的时间先后顺序安排受理审核。若您提交后,流程还显示未受理,请先与设区市主管部门确认是否提交《建设工程企业基本信息核对记录表》;若已提交,请您耐心等待即可,我处将增派人手加班加点审核,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给出审批结果,感谢您的理解和配合!

  

  附件:咨询联系方式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处

   2025年5月7日

  附件

  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省级

  025-83666783/83666739

  南京市

  025-84598241

  无锡市

  0510-81822771(房建类)0510-81822735(城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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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16-80282789/80282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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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咨询电话接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各设区市咨询电话接听时间请以各地工作时间为准。

  

  


原文链接: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5/4/10/art_8695_115383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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