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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业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9-28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内建标函〔2025〕334号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等要求,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从业行为,推进事中事后监管,维护良好的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造价咨询业从业行为

  (一)依法承揽咨询业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严格遵守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有关要求,坚持依法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严禁与委托人串通作假、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等行为,从业行为纳入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切实提高造价咨询服务质量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应具备承接相应业务的能力,至少配备三名与承接业务专业相匹配且在本企业缴纳社保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落实企业内部三级复核制度,保证工程造价咨询质量。咨询企业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内容、格式、深度和准确度与工程规模、特点相适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要求,遵守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文件的规定;造价人员应遵守执业相关规定,承担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终身责任。

  (三)营造良好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发展环境

  充分发挥工程造价在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中的引导作用,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全过程工程咨询能力建设,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融合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业务开展联合经营,开展方案比选、设计优化,对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中工程造价关键条款提出专业意见。推进合伙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促进企业创新发展,逐步建立执业人员保险制度。

  二、切实落实委托人主体责任

  (一)择优选用造价咨询企业


原文链接:https://zjt.nmg.gov.cn/zwgk/tzgg/202509/t20250928_27970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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