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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修订地方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9-29 来源: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作者:佚名

  

  

  

             

  

  

  

  

  日前,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修订印发《山东省地方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明确在地方级自然公园内修筑科普、救助、养殖等五类设施,不再进行论证,仅需提交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即可实施,进一步简化占用审批手续减轻基层负担。《办法》自2025年7月20日起施行。

  2023年3月,山东在全国率先印发实施了地方级自然公园管理试行办法。此次修订的《办法》更加注重统筹生态保护与民生保障之间的关系,首次明确在地方级自然公园内修筑规划确定的科普宣教等设施,开展民生设施的运行维护与必要的升级改造,修筑突发自然灾害预防和救助设施,修筑军事设施,以及地方级自然公园内原住居民在固定生产生活范围内修筑必要的生活用房和种植、养殖等生产设施,不再编制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不再组织专家论证,仅填写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报相关部门同意后即可实施。

  《办法》明确,在地方级自然公园内禁止从事开垦、采矿、挖砂、会所、房地产、开发区、工业(化工)园区、高尔夫球场、风力光伏电场、火力发电、围填海(湖)等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开发活动;采挖原生地濒危、稀有植物以及猎捕野生动物、捡拾鸟卵等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行为;违规侵占地方级自然公园,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等污染生态环境的活动。

  地方级自然公园,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依法划定或者确认,对具有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实施长期保护、可持续利用并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管理的区域。主要包括地方级风景名胜区、地方级森林公园、地方级湿地公园、地方级地质公园、地方级海洋公园等。


原文链接:https://ghhzrzy.tj.gov.cn/sy_143/xydt/202506/t20250630_69689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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