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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监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9-29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桂自然资规〔2024〕5号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28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工作,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土地复垦方案编报与审查

  (一)优化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权限。土地复垦方案原则上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跨县(市、区)域的土地复垦方案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鼓励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和临时用地审批并联办理。

  (二)完善土地复垦方案审查要求。

  1.项目建设业主单位是法定的土地复垦责任主体,其土地复垦义务不因委托他人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而转移。土地复垦责任主体不符合法定、可能影响土地复垦义务履行的,不予受理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申请。

  2.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应足额编制、测算合理、规范使用。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低于土地复垦费最低标准60%的,应说明费用偏低的原因并做重点审查,论证费用测算的合理性。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测算不合理,或者预存和使用计划不清晰的,不予通过方案审查。

  3.土地复垦方案应对临时用地造成的生态破坏问题完善生态保护修复的内容和措施。对建设占用导致重要栖息地碎片化但未明确修建生态廊道等生态保护修复措施的,不予通过方案审查。

  4.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应采用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对临时用地复垦后耕地面积减少、质量降低,但土地复垦方案未明确补充耕地责任和具体措施的,不予通过方案审查。

  (三)规范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中强调以下内容,以有效指导土地复垦义务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

  1.依法办理临时用地(用林)手续。

  2.及时编制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并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土地复垦方案经审查达到规划设计深度的,可不编制土地复垦规划设计。

  3.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利益。按有关规定租赁土地并支付合理租金,租地年限应满足使用、复垦和管护需要。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租用土地管护,防止耕地撂荒、土壤污染和生态破坏。

  4.严格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土地损毁方式、扩大损毁范围、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二、加强土地复垦验收管理

  (一)规范土地复垦验收权限。土地复垦验收原则上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跨县(市、区)域的土地复垦验收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初步验收、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最终验收。

  (二)强化土地复垦方案备案管理。经备案的土地复垦方案和规划设计作为土地复垦验收的主要依据。土地复垦方案和规划设计未备案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要求限期改正后,再予受理验收申请。

  (三)完善土地复垦验收要求。临时用地在使用期限内或使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取得合法建设用地手续的,土地复垦义务终止,不再进行土地复垦。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修建的临时建(构)筑物在落实耕地保护要求、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和规模要求并已按规定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和上图入库的,可保留不拆除,经修改土地复垦方案后按照新方案开展土地复垦验收。

  三、强化土地复垦资金管理

  (一)加强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管理。

  1.探索使用银行保函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在确保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落实的前提下,支持省级(含)以上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重大建设项目的临时用地使用人使用银行保函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银行保函原则上采用见索即付保证形式,担保金额一般不低于应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担保期限一般不少于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和承兑保函的期限。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保函管理细则。

  2.规范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管理。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属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应当预存到土地复垦义务人银行账户,只能由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资金监管协议申请使用。严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使用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代为组织复垦。土地复垦义务人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复垦验收经整改仍不合格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据土地复垦资金监管协议支取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或提取以银行保函形式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按照相关规定转为土地复垦义务人应缴纳的土地复垦费,不足部分可向土地复垦义务人追缴。

  (二)严格土地复垦费收支管理。

  1.明确过渡期土地复垦费缴纳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实施后,新的土地复垦费缴纳标准发布之前,我区土地复垦费缴纳标准继续按20~80元/平方米执行。

  2.依法依规使用土地复垦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的,应依法征收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坐支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支持土地复垦项目建设、维护和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的项目参照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复垦项目管理,要科学安排项目时序,保障复垦资金,确保及时复垦、及时验收还地。

  (三)保障土地复垦工作经费。

  纳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权责清单的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土地复垦监督检查、土地复垦验收确认等相关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并予以保障。

  本通知有效期五年,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4年12月30日


原文链接:https://dnr.gxzf.gov.cn/zfxxgk/fdzdgknr/zcfg/gfxwj/t1948922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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