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孙学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孙学水
2024年6月30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华通金融租赁总部大厦地下室及上部工程项目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华通金融租赁总部大厦地下室及上部工程项目“6·30”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该项目专业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检查不到位,未根据工程特点采取安全施工措施,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问题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事实有《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关于申请暂扣孙学水、朱佳锐、袁剑明3名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请示》及其附件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作为项目负责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5年9月28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5〕197号),你9月28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暂扣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编号:粤建安B(2013)0000090)6个月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自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执行。
若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0月16日
原文链接:http://zfcxjst.gd.gov.cn/xxgk/gsgg/content/post_47873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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