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市场化出让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完善用海用岛市场化配置制度工作部署,省自然资源厅在总结近年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市场化出让办法》(以下简称《出让办法》),为进一步优化我省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全面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助力全面建设海洋强省,加快打造海上新广东提供政策保障。
二、适用范围
省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内,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用岛以及同一海岛有两个以上意向使用权人的,应当按照《出让办法》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三、谁来组织实施?
县级和不设区的地级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市场化出让基础工作,编制和评审单岛规划、无居民海岛使用价格评估报告,开展出让前信息公示。
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审查、上报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市场化出让方案,具体组织实施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市场化出让活动。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审核、受省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审批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市场化出让方案,出让成交后负责审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
四、出让起始价(或出让底价)如何确定?
县级和不设区的地级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组织无居民海岛使用价格评估,严格执行无居民海岛使用价格评估相关技术规范,并形成评估报告。
为提高无居民海岛市场化出让工作的灵活性,沿海各地市开展无居民海岛市场化出让时,可结合实际设置出让起始价和底价,也可只设置出让起始价。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结合无居民海岛使用价格评估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确定出让起始价或出让底价,出让起始价或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
五、出让成交后,中标人或竞得人如何取得用岛批复?
中标人或竞得人与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签订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按要求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后,可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有关规定,向海岛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内,需编制完成《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报省自然资源厅批准后,取得用岛批复。
政策原文: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市场化出让办法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nr.gd.gov.cn/zwgknew/zcjd/sn/content/post_47857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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