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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业企业取消资质异常标注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0-30 来源: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作者:佚名

  各区、县(市)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辽住建〔2024〕94号),现将取消资质异常标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改与取消标注

  (一)企业整改

  各企业对相关资质应注重日常维护并保持达标状态,在国家平台被标注异常的应严格按照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资质管理规定”)等规定对企业主要人员有关要求进行整改(最低标准要求,下同),整改合格后可申请取消资质异常标注。

  (二)申请取消异常标注

  企业整改合格后,可以线上(9月15日前通过线下方式办理)提交有关材料申请取消资质异常标注,线上方式的可登录“沈阳市建设工程智慧监管与诚信管理平台”填写有关信息并提交相关材料。企业对标注异常资质主动办理注销的,将视为整改合格。

  (三)提交资料清单

  1.注册建造师身份证、建造师证书照片(或扫描件)。

  2.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的职称证书扫描件。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合格证书(需满足规定的人数、等级或专业要求)、行业证书网查信息截图。

  4.已注销标注异常资质的企业,需提供国家平台资质截图。

  线上对企业主要人员近1个月的参保情况自动比对〔线下办理期间需提供相关人员信息表(见附件2)〕。注册建造师如在住建部下发“挂证”人员名单的,需提供整改佐证材料。

  (四)审理流程

  市、区县(市)两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动审理,各地区建设局负责初审,于5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市建设局复审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国家平台进行取消标注(企业线下办理期间,各地区建设主管部门需通过书面形式向市建设局提供审理企业有关资料)。

  二、有关说明

  企业提供的材料缺项或虚假的、在“挂证名单”中的注册人员未提供整改佐证材料等情况的,将不予受理。其他有关规定,按照住建部、省住建厅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1.市、区两级主管部门咨询电话.doc

  2.企业主要人员信息表.xls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13日

  


原文链接:https://jw.shenyang.gov.cn/tzgg/202508/t20250814_48903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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