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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自然岸线占用补偿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12-08 来源: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作者:佚名

  

  《海南省自然岸线占用补偿办法》政策解读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一、出台背景和意义

  2016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建立自然岸线保有率控制制度”。随后自然资源部出台一系列文件,细化自然岸线管控的具体要求,明确所有占用自然岸线的项目用海,必须确定补偿措施。

  (一)落实总书记要求和省委巡视的具体举措。2022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海南时再次提出“落实最严格的围填海管控和岸线开发管控措施”要求。随后,八届省委巡视将制定自然岸线占用补偿制度列为落实总书记讲话的措施。《办法》明确项目用海应当最大程度避让或减少占用自然岸线,并建立自然岸线占用补偿制度,是落实上述要求的具体举措。

  (二)落实国务院和有关法律要求的有效措施。《国务院关于<海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国函〔2023〕97号)中明确:“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国家下达任务,其中2025年不低于63%”。《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岸线分类保护与利用,保护修复自然岸线,……”。《办法》明确严格保护、限制开发、优化利用三类岸线的分类管理要求,建立自然岸线占用补偿和岸线整治修复制度,是落实上述要求的有效措施。

  (三)完成地方审计指标的有效保证。自然岸线保有率指标是省领导离任审计的重要指标,《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将自然岸线保护纳入沿海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建立自然岸线管控目标责任制和占用补偿制度,保证自然岸线质量不降低、长度不减少,是完成该指标的有效保证。

  (四)服务市场主体保障项目落地的必要举措。《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应明确提出占用自然岸线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结论。不能满足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和要求的建设项目用海不予批准”。《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2073号)规定,“项目用海涉及占用岸线的要重点评审占用岸线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对于涉及改变岸线自然形态、影响海岸生态功能的,还要重点评审是否符合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要求”。根据上述规定,没有明确岸线补偿措施的项目将不能通过海域使用论证评审和项目用海审查。比如:2024年,我省报自然资源部受理的马村港三期项目,在正式提交自然资源部司务会审查前,最后一个解决的问题就是岸线占补,由于自然资源部和我省均没有明确的自然岸线占补规定,最终由省政府出具承诺,才顺利通过自然资源部司务会和用海审核会审查。《办法》明确岸线占补的程序和要求,确保我省自然岸线保有率达标,保障我省涉及占用岸线的用海项目顺利进展。

  本省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遵循保护优先、集约节约、合理利用、科学整治、绿色发展的总体方针,通过建立沿海市县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责任制,实行自然岸线占用补偿制度,严格实施海岸线分类保护与利用,加强海岸线整治修复,高标准落实自然岸线保护目标。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18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提出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和占补要求。全省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国家下达的管控目标(2025年为63%),沿海市县管控目标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下达。岸线占补原则上实施“先补后占”,省级以上重大项目允许“边占边补”或“先占后补”。

  (二)明确自然岸线占用补偿方式和占补比例。占用自然岸线可采取岸线整治修复和岸线指标交易的方式补偿。考虑到我省自然岸线保有率远高于其他省份,在确保“补优补足”的前提下,为减轻用海企业压力,明确岸线占补比例不低于 1:1。

  (三)加强占用自然岸线项目论证、评审、审批。审批部门严格把关占用自然岸线的必要性、合理性,不能满足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要求的不予批准项目用海。

  (四)强化市县政府落实岸线整治修复主体责任。市县政府应当落实修复主体责任,制订年度岸线修复计划,组织对可恢复的人工岸线进行整治修复。岸线整治修复后,按照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对修复岸线进行认定。

  (五)建立自然岸线指标市场交易机制。自然岸线指标在“自然资源超市”平台展示并动态更新。自然岸线指标交易按照《海南省自然资源指标网上交易规则》执行。自然岸线指标交易底价应当根据本市县经济状况和岸线整治修复成本,参考全国同期同类型岸线指标交易的价格确定。

  (六)鼓励参与岸线整治修复工作。沿海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争取和安排财政资金、引入社会资本开展岸线整治修复。鼓励单位和个人主动参与岸线整治修复,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出台相应鼓励措施,但不得提供财政资金偿还担保、承诺,不得新增地方隐性债务。单位和个人开展岸线整治修复时应当制定整治修复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七)建立生态恢复岸线的认定机制。岸线整治修复形成的生态恢复岸线,原则上应当在岸线整治修复工程完成三年内,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整治修复形成的生态恢复岸线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报市县人民政府。认定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八)明确责任分工和惩戒措施。明确省资规部门和市县的职责分工。对自然岸线保有率不达标的,暂停受理和审批本市县行政区域内新增占用自然岸线的项目用海,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重大项目等除外。

  


原文链接:http://lr.hainan.gov.cn/jdhy_353/zcjd/zxjd/202511/t20251121_39758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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