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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福州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在榕就业创业台胞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09 来源: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佚名

  

  六城区住建局(房管局)、六城区台办:

  《在榕就业创业台胞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2025年12月1日

  

  在榕就业创业台胞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规程

  

  根据《福州打造福马“同城生活圈”先行先试第二批政策》及我市有关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有关政策,现就在榕就业创业台胞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制定以下工作规程。

  一、申请条件

  在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就业创业台胞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福州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有稳定工作,与所服务企事业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者在上述地区自主创业,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二)取得我市台湾居民居住证(在有效期内);

  (三)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福州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无自有住房。

  在马尾、长乐区就业创业台胞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准入条件按照马尾、长乐区政府颁布的配租型保障性住房规定执行。

  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台胞家庭,已享受公租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应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交付前腾退政策性住房;正在享受公租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应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交付前注销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已通过公租房轮候资格审核的轮候家庭应放弃公租房配租资格。

  二、申请流程

  (一)公布房源信息。市台办、市住建局根据配售房源情况在“两岸福家”“福州市台协会”微信公众号、市住建局官网等多个渠道适时发布公告。

  (二)需求申报。申请人直接向就业创业所在地区台办提交申请。

  申报材料:

  1.申请表(一式三份);

  2.台湾居民居住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3.劳动合同复印件或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三份);

  4.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动产登记机构房产查询材料(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二份);

  5.其他应交的材料。

  (三)初审。四城区台办在公布房源信息公告的受理申请截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上报市台办。

  (四)复核。市台办收到上报的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联合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台协会等部门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并在“两岸福家”“福州市台协会”微信公众号及市住建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后,由市住建局转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实施配售。

  马尾、长乐区台办在公布房源信息公告的受理申请截止日后5个工作日组织开展资格审核初审,并牵头区住建等相关部门复核,审核通过后在所在区政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由区住建局转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实施配售。

  在榕台胞公租房租户,可直接向保障地台办(市台办或马尾、长乐区台办)提出申请,经市台办或马尾、长乐区台办审核后取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资格,转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实施配售。

  三、配售价格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由土地成本、建设成本和建设单位合理利润构成。其中:1.土地成本按土地征迁成本及相关税费确定;2.建设成本按建安工程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小区内基础设施及公用配套建设费、住宅装修费、贷款利息、税金、建设单位管理费等七项因素确定;3.建设单位合理利润按不超过土地和建设成本5%确定。

  四、配售管理

  取得申购资格的台胞,与我市取得申购资格的保障家庭一同参加选房配售。

  选房顺序由建设单位根据申购登记情况采取以下方式合理确定:

  (一)在规定期限内申购户数少于供应住房总套数的,可按申请先后顺序确定选房顺序。

  (二)在规定期限内申购户数多于供应住房总套数的,采取抽签摇号方式,按摇号顺序号确定选房顺序。

  选房配售按登记的户型分别开展,选房后仍有剩余的,未选房家庭可二次选房。

  建设单位组织购买人签订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按合同收取购房款。申购家庭放弃选房的,视为放弃当次申请资格。参加选房并明确购房意向后又放弃购买已选住房的,视为放弃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资格,5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严格实行封闭管理,不得上市交易,可以按照政策继承。购房人去世后,由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律规范继承保障性住房并继续居住;因继承方式取得保障性住房的,只能保留一套,其余的由市政府指定单位进行回购。购买人和共同居住人应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按合同约定使用房屋,有关售后监管按照我市有关政策执行。

  五、附则

  (一)本工作规程由市住建局会同市台办负责解释。

  (二)本工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10日。本规程与新出台相关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新政策执行。


原文链接:https://zjj.fuzhou.gov.cn/zwgk/tzgg/202512/t20251204_524018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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