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拆除决定书因程序违法被撤销
发布时间:202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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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先生、王女士
【代理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 吴**律师、邢*律师
【被告】晋中市某区某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乡政府”)
案情简介
安先生与王女士系夫妻,二人在晋中市下辖某乡内自己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并长期居住。然而2019年5月13日,某乡政府下达的一纸《限期拆除决定书》却突如其来。该决定书认定夫妻二人于2003年在院外进行建设的共计124平方米建筑系违建,要求二人于3日内自行拆除。这个坏消息对于夫妇二人来说宛如晴天霹雳,房子眼看着危在旦夕,随时面临着被强拆的风险,他们迅速来到了北京**律师事务所,委托吴**律师、邢*律师介入案件,希望能在强拆之前保住自己的住所。
律师接下案件之后迅速对案情进行了全方位的研判,尽量避免房屋被强拆这一最坏的结果,并在找到案件的违法点后,立刻指导夫妻二人将某乡政府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之中,某乡政府辩称夫妻二人本已有自己合法的宅基地,然而2003年却仍在宅基地范围外新建房屋,该建筑缺乏必要的建筑规划许可,应属违建。限期拆除决定书的作出有法律根据,不应被认为是违法的。
针对于此,京平律师有理有据地进行了反驳:案件过程之中,某乡政府未能对该建筑的违建性质进行证明。并且依照法律规定,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之前,依法应当履行调查、制作笔录、公告、催告等程序,而某乡政府对这些程序均未履行,这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据此,安先生和王女士诉请法院撤销该《限期拆除决定书》。
胜诉
经审理,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1.撤销某乡政府对原告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2.责令某乡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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