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访问土地资讯网!

当前所在:首页 > 法制动态 > 正文

新冠肺炎疫情下矿业企业重点法律问题梳理

发布时间:2020-04-29 来源: 作者:

  【法治看点】目前正值全国各地返程、返岗时期,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级人民法院、各地商事仲裁委员会相继出台了复工复产有关政策和规定,这些政策规定对企业生产运营、劳动合同履行等方面法律风险防控将产生重大影响。法治版特邀业内专业人士,根据法律法规和针对本次疫情出台的各类政策,参考过往疫情处置经验和裁判案例,结合矿业企业特点,梳理了新冠肺炎疫情下矿业企业复工复产所涉重点法律问题并给出了应对建议,以供参考。

  复工准备

  矿业企业如何做好复工复产前准备工作?

  当前,多地政府部门下发文件要求矿业企业在复产复工前要做好各项验收准备工作,制定疫情防控期间复产复工验收工作方案,验收过关后方可复产。从政府部门发布的复工复产政策文件来看,既有针对所有行业的政策文件,也有专门针对矿业行业的政策文件。我们建议,矿业企业要注意学习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政策,按照相关要求复工复产,特别是要关注有关矿山的专门政策文件。例如,《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非煤矿山、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内应急函〔2020〕11号)要求:“要制定疫情防控期间复产复工验收工作方案,成立复产复工验收领导机构,落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各生产工艺环节验收负责人的责任。……非煤矿山企业要将经复产复工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报送具有管辖权的盟市或旗县应急管理部门,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相关专家组成执法检查组,对矿山企业复产复工验收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具备复产复工条件的方准予复产复工。”

  复工防疫

  矿业企业如何做好复工复产后的疫情防控工作?

  梳理各地政府部门的政策文件,对于矿业企业复工复产后的疫情防控工作,主要做了以下方面的要求:企业成立疫情防控组织机构;取消集体活动,并要严格落实值班值守和人员进出管控制度;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按要求佩戴防护口罩;精准摸清返岗人员基本情况,及时报备返岗人员基本信息;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在岗人员的防疫检测工作,对职工每日进行体温检查和身体状况观察;做好检查登记台账,发现疑似感染人员立即隔离,同时上报卫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取消集中进行就餐;加强车间、食堂、宿舍等人员集聚场所通风、消毒工作;积极配备充足的防疫物资和用品,利用各种渠道采购口罩、消毒水、洗手液、酒精和防护服等防疫物资,并及时发放和更换等;疫情期间,煤矿原则上不得进行密闭启封、瓦斯排放、井下煤仓修复、动火烧焊等危险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得进行揭煤作业,冲击地压矿井不得进行巷道贯通施工,严禁以治理隐患名义进行采掘活动等。

  应急处置

  矿业企业如何履行疫情防控期间的应急处置义务?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疫情防控期间矿业企业应在以下方面履行好应急处置义务:(1)配合并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2)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3)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安排以上人员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4)按照政府部门的公告停工、停业,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5)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6)根据疫情控制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时,企业应予配合;(7)配合疫情防控乡镇、街道、政府部门和有关组织完成其他疫情防控工作。

  工资支付

  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复工,工资如何支付?

  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以下简称“人社部8号意见”),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在与职工沟通后,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人社部8号意见同时还明确了在上述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各地相关规定,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职工没有提供劳动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

  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其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北京市、江苏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海南省、贵州省、广东省、浙江省、山东省等地均严格遵照上述通知,通过地方政府发布通知的方式对此问题再次予以明确。

  工伤认定

  工作中感染新冠肺炎的职工,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根据《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的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该规定应理解为特事特办的特别处理,且仅适用于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只有在患职业病或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包括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可认定为工伤。因此,非上述医护及相关职业的职工若在复工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或在家中办公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很难认定为工伤。但需要注意的是,若职工是因为用人单位的特殊工作指令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则可根据具体案情按照工伤处理。如广东省、河南省、四川省、云南省、吉林省等地区有明确规定,单位指派职工到武汉市或其他疫区出差工作,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

  税收政策

  如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针对此次疫情,一些省(区)出台政策进一步明确: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

  如何申请缓缴矿业权出让收益?

  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将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而依法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矿业权人在收到缴款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按缴款通知及时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期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业权人,首期出让收益按缴款通知书缴纳,剩余部分按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缴纳;矿业权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虽然各省区为应对此次疫情出台的支持企业政策未针对矿业企业作出缓缴矿业权出让收益的规定,但是矿业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参照缓缴税款的政策申请缓缴矿业权出让收益。

  矿业权延续

  疫情防控期间矿业企业如何办理延续登记?

  针对本次疫情,自然资源部出台规定,自然资源部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和补正期限在2020年1月24日到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前到期的,矿业权人可以在有效期和补正期限到期后3个月内,提出延续、保留等矿业权审批登记申请或提交补正材料。部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台了矿政管理应急措施,对疫情防控期间矿业权延续、保留登记进行了规定。比如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公告中规定,“原则上暂缓受理矿业权延续、转让变更登记申请和延期提交延续登记申请的报件,疫情解除后从速办理。2020年1月24日(含当日)后到期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含2020年1月24日前已向我厅提交延期办理延续登记申请且尚未批复的),其许可证有效期在省政府终止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一级响应后3个月内均视为有效(此段时限不计入延期申请延续登记次数)。省政府终止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一级响应后,申请人要及时提交延续登记申请或延期提交延续登记申请。”

  矿业权变更

  疫情防控期间矿业企业如何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

  矿业企业因履行矿业权交易合同,需要办理矿业权转让变更登记的,应当事先和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电话、邮件沟通。如果登记管理机关明确规定或者答复暂停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的,矿业企业可以将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或者答复作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办理转让变更登记的理由,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并协商变更办理变更登记的期限。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矿业企业自身无法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履行矿业权转让变更登记义务的,矿业企业可以主张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矿业企业办理变更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矿区范围、变更开采矿种等其他矿业权变更登记的,应当事先和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电话、邮件沟通。如果登记管理机关明确规定或者答复暂停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的,矿业企业可以待疫情防控措施解除之后合理期限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矿业企业自身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的,矿业企业可以在疫情防控措施结束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的证明材料,继续申请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

  矿业权注销

  疫情防控期间矿业企业如何办理矿业权注销登记?

  矿业企业办理矿业权注销登记的,应当事先和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电话、邮件沟通。如果登记管理机关明确规定或者答复暂停办理矿业权注销登记的,矿业企业可以待疫情防控措施解除之后合理期限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矿业企业自身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矿业权注销登记的,矿业企业可以在疫情防控措施结束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的证明材料,继续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且登记管理机关不应给与行政处罚。

  (本版文字由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吴永高土地矿产律师团队提供)

三农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免责声明 网站地图 广告服务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土地资讯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土地资讯 tdzxw.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019387、010-80440269、010-69945235
监督电话:18516948318,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 qgsndy@163.com 客服QQ : 2909421493 通联QQ : 213552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