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解读
一、起草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系列关于推动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文件,并将相关改革内容纳入《矿产资源法》修改。2019年12月31日,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以下简称《意见》),从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积极推进“净矿”出让、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等11个方面做出了重大制度改革,自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2020年3月18日,自然资源部召开自然资规〔2019〕7号文有关内容培训视频会,就自然资规〔2019〕7号文有关内容进行了解读,并就贯彻落实工作做出部署安排。自然资源部要求,各省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改革要求,出台有关配套制度文件,积极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努力提升矿政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为《矿产资源法》修改工作积累实践经验。
二、起草过程
按照自然资源部要求,省自然资源厅制定了贯彻落实自然资规〔2019〕7号文件工作方案,成立了贯彻落实文件起草小组,结合我省实际,借鉴其他省份经验做法,起草了《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厅长李琥高度重视,亲自主持专题会议研究。5月12日,向于国安副省长上报了《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工作的汇报》,汇报了我省贯彻落实的重点事项,就以厅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我省贯彻落实文件进行了请示。5月13日,于国安副省长在专报上圈阅。
《通知》起草过程中,征求了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事业单位、各市和有关部门意见;在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省地矿局、山东能源集团等单位推荐的14名专家进行论证;组织淄博等6个市、济南市莱芜区等6个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座谈。经汇总整理专家论证会、企业座谈会和各市意见,起草小组对《通知》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共收到意见70条,已采纳14条,部分采纳4条,未采纳52条。
5月26日,《通知》通过省自然资源厅第六次厅长办公会研究。5月27日,厅政策法规处对《通知》进行了合法性审核,认为《通知》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三、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说明
《通知》就贯彻落实《意见》,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提出了七个方面具体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调整完善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按照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同级管理的原则,以及省政府“应放尽放”的“放管服”要求,梳理调整了省、市、县三级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其中:
1.省自然资源厅负责11种大宗战略性矿产、除战略性金属矿产外其他所有金属矿产,以及油页岩、二氧化碳气、金刚石、海砂等4种重要矿产的出让登记工作。
2.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部、省出让登记矿产,以及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之外的矿产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将本级出让登记权限下放县级。
3.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的采矿权出让登记工作。
根据本级地方政府规定,出让登记工作已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移交综合行政许可审批等部门的,按本级地方政府规定将相应权限移交相关部门。
(二)规范矿业权出让工作。
一是结合中办、国办《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规定,明确了无需设置探矿权、直接出让采矿权的几种情形,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增加了2020年5月1日前形成并实际利用的现有地热井、矿泉水井和卤水井的情形。出让此类情形的采矿权,应视情形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遗留问题进行合法处置。
二是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根据我省实施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需要,增加“同一采矿权人实施整合、利用不宜单独设立矿业权的夹缝资源”的协议出让情形。协议出让整合夹缝资源须满足以下条件:
1.须有两个及以上采矿权实施整合。
2.采矿权范围之间存在的夹缝资源规模达不到单独设置矿业权的条件。
3.协议出让此类资源须经专家论证,整合后可采用一套开采系统,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明显。
4.协议出让此类资源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
(三)积极探索“净矿”出让。明确了“净矿”出让的五项基本要求。包括:
1.开展“净矿”出让应建立自然资源系统内联合踏勘和联合审查制度,必要的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2.出让前应对拟出让区域进行审核,确保出让区域能有效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勘查开采的区域。
3.出让前除需有效避让禁止开采区域外,还应提前明确用地、用林、用草、用海的区域范围。
4. 明确用地、用林、用草、用海的区域范围后,须对相关区域应进行用地、用林、用草、用海的合规性进行联合预审,确保出让后相关区域可以正常办理用地、用林、用草、用海等相关手续的条件。
5.出让前应对出让范围的权属情况进行调查,确保无权属纠纷;存在权属纠纷的,应提出解决方案,在出让时予以明确。
鉴于我省之前无“净矿”出让经验,省自然资源厅将先行组织开展“净矿”出让试点,待试点经验成熟后,再出台 “净矿”出让制度,全面推广“净矿”出让。
(四)调整储量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参考云南、广西等省份做法,将市、县负责出让登记矿产的储量评审备案工作下放到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将本级评审备案权限再下放县级。评审备案工作应注意以下问题:
1.按照国家新储量分类标准、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和省评审备案要求组织开展评审备案工作。压覆重要矿产资源需提交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申请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省储量核实报告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评审工作委托省自然资源资料档案馆负责。
2.按原储量分类标准编制了储量报告并提交评审备案的,由档案馆退回,由编制单位按新分类标准和储量评审备案要求对原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再行提交评审备案申请。
3.已按原储量分类标准和评审、备案要求完成储量评审和备案的,不再受理登记申请。由资料档案馆按照自然资源部要求做好储量数据的入库和转换工作。
4.已按原储量分类标准评审完成储量评审、提交备案申请的,由编制单位按新分类标准和储量备案要求对原报告进行修改完善,交专家组审核后,再行提交备案申请。
5.矿业权审批登记中关于储量报告资料部分的会审工作按上述要求进行审核。
6.省自然资源厅收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申请后,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送省资料档案馆审查,审查通过后进行厅内部审查,审查通过后出具审批意见及备案文件。
7.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委托有关地勘单位等企事业单位作为储量评审机构开展市级储量报告评审备案工作。
8.对规定的不属于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的储量报告,由矿业权人委托有关储量评审机构进行储量评审备案。
(五)强化规划管控。要求科学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做好矿业权设置区划,合理预留勘查开发空间,有效调控开发利用规模,保障大宗矿产资源供给。
各级在编制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时,应加强前期论证,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衔接,统筹考虑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地、基本农田、林地等保护要求,科学设置勘查开采区块。既要合理避让法律法规禁止勘查开采区域、符合出让工作的实际,又要有利于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防止大矿小开、一矿多开,还要防止矿业权出让无序开展、一哄而上等乱象。出让矿业权时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否则不予批准。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明确了认真执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完善各级矿产资源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加强部门联合执法检查三项监管措施。
(七)做好行政权力事项移交和承接。要求各级自2020年7月1日起按新的权限受理相关行政权力事项及开展相关技术报告审查工作。按照《通知》确定的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优化审批流程,完善业务系统,做好相关事项的移交和承接。勘查实施方案、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等,由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出让登记权限分级负责。
项目移交工作按以下原则开展:
1.《意见》规定的部、省出让登记在办项目,按要求办理项目清单和档案材料移交手续。
2.除上述情形外,2020年7月1日前已受理、材料齐全但尚未办结的项目按原权限办理,办理完毕后移交已办结项目清单和档案材料。
3.在办和已办结项目开发利用方案、储量核实报告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一并移交项目清单和档案材料。
4.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制定在办和已办矿业权项目清单,并移交相应的档案材料。清单包括许可证号、项目名称、矿种、有效期和发证机关、备注等信息,统计时间截至2020年7月1日。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向自然资源部和市县移交项目清单和档案,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清理移交本辖区需移交项目。需向省自然资源厅移交的项目,以市为单位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后移交省自然资源厅。
5.清理移交工作要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
原文链接:http://dnr.shandong.gov.cn/zwgk_324/xxgkml/fgwj/zcjd/202006/t20200615_31288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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