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踪解读:荒山绿化相关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8-19
来源: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加快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方案》(鲁政办字〔2020〕46号,以下简称《方案》)提出“对承包荒山面积1000亩以上且实现荒山绿化的经营者,给予3%的建设用地开发使用权,在当地国土空间规划中落实或预留”。对该政策解读如下:
一、荒山是指树木郁闭度小于10%,表层为土质,生长杂草的宜林山地。
二、发包方和承包方应依法订立荒山造林绿化承包合同(林地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方应坚持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
三、承包荒山面积在1000亩以上的,承包合同可以设定“给予3%的建设用地开发使用权”条件,约定建设用地选址须在承包的荒山范围内、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条件和方式等。发包方应向县级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提交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其写入承包合同,作为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公告及承包合同的标的内容,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承包人应切实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必须按合同约定实施荒山绿化行为,并达到绿化标准。
五、县级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对面积1000亩以上的宜林荒山,预留建设用地机动指标;对规划编制时尚不能确定建设用地选址具体位置的,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时可以预留弹性空间。
六、承包人完成承包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符合取得3%的建设用地开发使用权条件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按规定程序组织建设用地报批。
七、《方案》出台前已经签订的承包合同,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履行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适用本规定。
原文链接:http://dnr.shandong.gov.cn/zwgk_324/xxgkml/fgwj/zcjd/202006/t20200601_31178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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