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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加强规划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26 来源: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各市(州)自然资源局、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48号)、《中央农办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统筹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农规发〔2019〕1号)等文件精神,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防止城镇发展盲目扩张、建设用地无序蔓延、用地粗放不够集约节约,城镇品质不高、乡村建设缺少规划等问题,结合我省实际通知如下。

  一、科学划定城镇开发边界

  各地要按国家、省上要求抓紧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及时开展城镇开发边界划定研究。城镇开发边界是一定时期内因城镇发展需要可以集中进行城镇开发建设,以城镇功能为主的区域边界,是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的核心内容之一。要高度重视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工作,将划定城镇开发边界与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相结合,立足科学绿色发展,深入研究规划内容与方法,全面提升国土空间规划的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后,原则上在边界外不开展集中建设。划定城镇开发边界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科学评价、生态优先。全面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工作,按照评价结果梳理归纳城镇发展的限制性因素和突出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以问题为导向因城施策提出解决方法。要坚持生态优先、以水定城、以人定地的原则,科学预测人口增长和用地规模趋势,坚持底线思维,优先划定不能进行开发建设的范围,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基础上确定城镇开发边界。

  (二)坚持综合分析、全域统筹。全域统筹科学分析与城镇空间联系密切的山体、河湖水系、生态湿地、风景游憩空间、防护隔离空间、农业景观、古城遗址、地质灾害隐患等重要地域空间对城镇发展格局的影响,结合城镇发展定位、发展方向和综合承载能力,科学研判城镇发展需求,优化城镇体系和布局,促进城镇有序、适度、紧凑发展,实现多中心、网络化、组团式、集约型的城乡国土空间格局。

  (三)坚持刚性管控、弹性发展。严格实行建设用地总量与强度双控,强化城镇开发边界对开发建设行为的刚性约束作用。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升效率、提高城镇建设用地集约化程度。同时也要考虑城镇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在城镇集中建设区要科学预留部分用地作为今后的弹性发展空间,弹性发展空间要做到规模适度、设施支撑可行。规划集中连片的城镇建设区和城中村、城边村,依法合规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国家、省、市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等应划入城镇开发边界。

  二、全面提升人居环境品质

  (一)立足规划提升人居环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发挥当地自然与人文特色优势,引导塑造高品质人居环境,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城镇功能不断完善,人居环境持续改善,城镇品质全面提升。在规划中立足本地自然资源禀赋与文化底蕴,分级分类提出城镇开发边界内山水格局的形态引导和管控原则,注重保护城区重要生态廊道和开敞空间。对公共开放空间、滨水地区、历史城区及其他自然和人文资源富集的地区,提出有针对性的空间塑造和管控要求。

  (二)推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均等化。进一步优化城镇道路网结构和布局,注重提高道路通达性。结合城镇道路规划统筹水、电、暖、气、通讯等各类市政管线敷设,避免反复开挖道路,形成马路拉链。用地规模考虑各类人群出行需要,合理配置公共停车设施,公共停车设施用地规模要按规划城镇人口核算,人均占地规模宜控制在0.5-1平方米。持续完善提升地下管网功能,实行雨污分流,科学确定排水管网布局和标准,防止发生内涝和污水乱流。积极有序推动“15分钟生活圈”全覆盖,生活圈内要统筹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区服务、5G站址设施等布局。重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配置,其他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配建。

  (三)强化控制性详细规划引导和管控作用。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明确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以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管控要求,以及对区域整体形态、风貌、色彩、天际线等引导性要求。充分利用城镇边角地带、不规则地形、道路滨水及沿线地带等,结合构建15分钟生活圈规划布局社区公园或开敞空间,推动社区公园与开敞空间的网络化均衡布局,避免大广场、大绿地带来的服务不均衡、空间不协调及人流高度集中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严格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规划许可要严格落实规划条件要求。并严格遵守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不得占用各类绿地的“绿线”、控制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镇地表水保护范围的“蓝线”、保障城镇基础设施用地而划定的“黄线”及各类道路“红线”。同时要全面推行“多审合一”、“多评合一”,进一步简化规划审批程序,加强规划批后监督管理。

  三、因地制宜推进村庄规划编制管理

  (一)加强村庄规划编制。在开展村庄分类和县域村庄布局的基础上,科学编制村庄规划,合理划定各类村庄建设用地,为村庄建设提供空间保障。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以县域村庄分类和布局为基础,可以一个或几个行政村为编制单元,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作为详细规划,报上一级政府审批。有条件的村庄应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暂无条件编制的,应在县(市)、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为乡村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建设规划许可提供依据。对于已经编制的原村庄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符合使用要求的,可不再另行编制;需补充完善的,应及时修改完善。

  (二)科学规划村民住宅用地。在县(市)、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要根据人口变化情况合理预测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并预留发展空间。没有村庄规划的,要在县(市)、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提出村民住宅用地保障措施。村民住宅用地安排要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住宅用地的选址和布局要充分考虑避开存在地震断裂带、滑坡、泥石流、洪涝等地质灾害隐患的地区,选择安全可靠的用地适度集中布局,住宅用地要形成一定的规模,以便集约高效配套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各地要加强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衔接,不搞大拆大建,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提倡、不鼓励在集镇规划区外撤并村庄、建设大规模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

  (三)加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要依据村庄规划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对农村建设项目加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完善建设用地、建筑规模、规划管控要求等许可内容。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不得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外做出规划许可,要加强对乡村建设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广大农村地区建设用地管控和风貌有序推进和提升。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8月25日


原文链接:http://zrzy.gansu.gov.cn/xxgkcontent-e876c3a6db044c33a67fad6577d1ef6b.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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