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山东省空间类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管理暂行办法》
现就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山东省空间类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的背景和依据
2018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意见》(中发〔2018〕44号),要求建立健全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管理制度。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明确提出,国土空间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要求强化对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坚持“多规合一”,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
2019年11月,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通知》(鲁发〔2019〕20号),明确要求,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研究制定空间类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强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
二、起草过程
按照国家、省相关文件要求,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研究起草了《暂行办法》,并按程序送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征求意见和会签。2020年12月8日,《暂行办法》经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1月14日,《暂行办法》报经省政府同意,由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16条,重点明确了五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明确了各类空间专项规划的范围。要求空间类专项规划实行编制目录清单管理,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不得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类专项规划。
二是明确了目录清单的编制程序。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向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列入目录清单。对未列入目录清单的空间类专项规划,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确需编制的,可以由有关部门向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增补申请,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开展编制。
三是规定了数量和期限要求。一个部门或行业,应统筹谋划其空间和利用需求,原则上组织编制1项空间类专项规划。有特殊需要的,可提出新增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同意后列入目录清单。列入目录清单的专项规划期限应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一致,一般为15年。非空间类以及属各部门日常工作或任务实施期限少于5年的规划,原则上不列入编制目录清单。
四是明确了目录清单的调整程序。空间类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由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根据要求每两年组织调整一次。
五是规定了专项规划的实施。保障列入清单的空间类专项规划在全省一张底图上、一套坐标系下进行编制,专项规划批准后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主要内容纳入下层次国土空间规划,作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依据。
原文链接:http://dnr.shandong.gov.cn/zwgk_324/xxgkml/fgwj/zcjd/202101/t20210126_35209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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