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解读
一、起草背景
矿产资源储量是矿产资源资产的实物量表征,是矿业开发的对象和核心要素,是矿产资源规划、保护与合理利用的依据,是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对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摸清矿产资源家底、保障能源资源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9年12月31日,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提出明确要求。随后,部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1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范围、程序、时限要求、专家选择、信息管理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工作等提出具体要求。6月2日,我厅出台了《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调整了储量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为落实自然资源部和我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有关精神,提升我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山东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过程
《通知》起草过程中,征求了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相关厅属事业单位和省地矿局、省煤田地质局、化工、建材等地勘单位的意见,6月24日至7月8日,通过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征求到的意见认真研究吸纳,进行了修改完善。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核后,提交省自然资源厅第六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28条,从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申请评审备案的要件和流程、组织开展评审备案工作方式、评审备案工作要求、加强对评审备案工作的监督管理、强化评审专家的主体责任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规定和要求。
一是明确了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评审备案的范围为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除油气外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四种情形。按照同一矿种同级管理的矿产资源出让登记权限,省级出让登记的以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储量评审备案;设区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登记的由设区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储量评审备案。
二是理清了申请评审备案的要件和流程。列明了申请评审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明确了评审备案工作的时间节点和期限。
三是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开展评审备案工作,也可以全部或部分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开展评审工作。
四是规范了评审备案工作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评审报告的类型组建评审专家组,原则上根据资源储量规模确定专家人数,大中型的不少于5名,小型不少于3名。同时对评审方式、评审程序等进行了规定。
五是加强对评审备案工作的监督管理。评审机构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对评审程序和评审意见书的合规性、客观性、完整性负责,应定期组织评审专家业务培训和交流,妥善保管评审备案相关资料。建立年度评审报告制度,评审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委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年度评审工作报告,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业务开展情况、评审专家培训和变动情况等,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是强化了评审专家的主体责任。明确了专家选择方式、评审专家条件、专家回避情形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
原文链接:http://dnr.shandong.gov.cn/zwgk_324/xxgkml/fgwj/zcjd/202009/t20200903_33847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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