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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1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10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内自然资字〔2021〕41号

  各盟市自然资源局,自治区国土资源信息院、地质调查院,各有关矿业权人:

  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23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全区2021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齐抓共管的协同工作机制

  厅和各盟市自然资源局按照“权责一致”“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应建立部门内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矿业权管理、生态修复、地质勘查、财务与资金运用、执法监察、法规等相关处(科)室共同参与的协同监管机制,把信息公示作为矿产资源管理共享共用共管的基础性平台。在实地核查和管理过程中各处(科)室共同参与,依职责对各个环节认真把关;对违法违规、义务履行不到位等问题和情形,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分类处理、督促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认定,落实共同监管责任,提升监管效能。

  二、强化信息公示服务和监督

  (一)核对矿业权底数

  各盟市自然资源局按照应公示尽公示的原则,认真核对确定本盟市范围内应公示矿业权底数,对2020年7月1日以后新设矿业权和因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最低产能及限产等政策性原因关停的,不纳入本年度应公示矿业权范围,并在信息公示系统对应矿业权中备注说明。属自治区级管理权限需要调整的,请于3月19日前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上报正式文件进行调整。

  (二)明确任务目标

  各盟市、旗县自然资源局要切实指导、督促、规范矿业权人填报公示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填报期间,矿业权人发现其填报信息和公示的信息存在不准确、错误、遗漏的,可以进行更正,更正前后信息同时公示。截止2021年4月30日填报、公示结束,全区探矿权、采矿权公示率不低于98%。

  (三)扎实开展抽查核查

  各盟市自然资源局要严格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随机抽查实施办法》(内国土资字〔2017〕134号)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和专项抽查的要求,开展抽查。对异常名录中的矿业权要实现实地核查全覆盖,严重违法名单中的矿业权通过增加核查次数等方式督促整改。同时,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在信息公示核查工作中不再对年度最低勘查投入情况和勘查实施方案、开发利用方案具体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1.厅本级专项抽查矿业权委托自治区地质调查院进行实地核查。请自治区地质调查院认真制定核查方案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并于9月30日前完成实地核查工作,将核实结果以正式文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随机抽查矿业权和列入异常名录矿业权由各盟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实地核查。请各盟市自然资源局在9月30日前完成核查工作,将结果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上报工作总结。

  三、开展异常名录清理

  各盟市自然资源局对辖区内已列入异常名录矿业权现状进行梳理核实,对属于《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23号)第三条所列的5种情形的,及时按程序移出异常名录,属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管理权限的以正式文件上报。

  四、其他要求

  (一)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安排专人负责,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力度。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内财非税规〔2017〕24号)有关规定,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保障信息公示工作经费。

  (二)各盟市自然资源局要通过各类媒体和各种形式,加大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宣传力度,同时抓好对矿产资源管理人员、矿业权人、相关技术单位及实地核查人员的业务培训。

  (三)各盟市自然资源局要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23号)有关要求,规范异常名录移入移出程序和严重违法名单管理。

  (四)在实地核查中创新工作方式和手段,鼓励采用数据分析对比、遥感影像、无人机等手段提升核查工作效率和质量。对于受疫情等影响,无法开展实地核查的,可直接采用网络、书面、视频在线等各类非接触式检查方法,开展核查工作。

  (五)在实地核查中发现超层越界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及时查处到位,查处情况以正式文件报厅执法局,并将涉嫌超层越界等违法行为的企业名单及时函告旗县人民政府和同级矿山安全监察部门。

  (六)各盟市自然资源局在要统筹做好信息公示抽查、绿色矿山建设抽查等检查工作,减轻企业负担,按照“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的原则开展监督检查。

  (七)请自治区国土资源信息院、地质调查院做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相关技术指导及保障工作。

  附件: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2021年3月1日

  联系人:矿保处张利辉0471-4215792

   信息院周志杰15904710188


原文链接:http://zrzy.nmg.gov.cn/xxgk/tztg/202103/z20210302_9056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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