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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规范建设工程用砂管理

发布时间:2021-04-21 来源: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3月31日,莆田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莆田市建设工程用砂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强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本市河流、海域、矿山内开采、生产建设工程用砂;鼓励、扶持发展机制砂产业,全面推广使用机制砂,逐步实现机制砂替代天然砂。

  《办法》明确,建设工程用砂包括天然砂、机制砂。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用砂的生产(开采)、运输、经营、堆放、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该办法。县(区)政府(管委会)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用砂的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机制砂生产单位应当按照矿源、环境和市场条件,实行“绿色开采、绿色生产”,合理选择生产工艺,采用先进、安全、节能、环保的设备,改进生产加工机械和工艺,提高加工效率和质量。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住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和林业等部门按照机制砂产业发展专业规划的要求,科学划定和储备机制砂矿产资源区块,合理确定机制砂生产矿区的数量和规模,并有序组织出让工作。

  《办法》强调,在建设工程用砂生产、经营、堆放、使用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在港口码头装卸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技术指标的建设工程用砂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建设工程用砂;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建设工程用砂装卸经营的;未依法取得许可占用土地、海域和河道用于生产、经营建设工程用砂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建设工程用砂的;未依法取得生产(开采)许可证,从事建设工程用砂开采、生产的;禁止出售、购买、堆放、运输非法采挖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建设工程用砂;禁止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设置堆砂场,经许可临时占用土地、海域和河道期满后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而继续经营,经许可临时占用土地、海域和河道期满后不恢复原状等违法行为。【海峡资源报 齐培松 张步雄】


原文链接:http://zrzyt.fujian.gov.cn/xxgk/gtdt/jcdt/202104/t20210421_557986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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