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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鼓励企业利用自有零星用地建设办公用房

发布时间:2021-07-17 来源: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经福州市政府同意,福州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制定《关于企业利用自有零星用地建设办公用房的实施意见(试行)》,鼓励企业利用自有零星用地改造升级,满足办公用房需求;同时规范审批、简化流程、强化监管,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城市建设品质,扶持重点企业发展壮大。

  《意见》明确,福州市四城区工业园区外的企业存量用地,符合规划并纳入“三旧改造”城市更新规划,允许企业利用自有零星用地改造建设办公用房,土地用途调整为商务办公用地,出让年限40年。

  《意见》规定,申请企业为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人,已使用10年以上并纳入“三旧改造”城市更新规划(位于更新规划范围内),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原项目不存在土地闲置、违法建设、改变用途等违法违规情形,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建设申请:福州市政府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职能型总部企业或驰名商标名单的企业;企业零星用地纳入政府收储(有多幅地块的企业,不符合产业定位和规划要求的按现行政策收储);企业持续经营20年以上,且在福州市四城区纳税。

  《意见》规定,企业向所在区的区政府提出申请(申请单位为国企的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由区政府会同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土地收储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联合审查,符合准入条件的,审查结果报福州市政府审议。对符合“三旧改造”条件的,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方案,核定用地范围,拟定容积率等规划指标,并初步评估土地用途改变前后的差价款报福州市政府审批。批准以协议方式出让的,核发出让地选址红线,出具规划条件,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缴交土地价款。确需对控规进行局部、技术性调整优化或修改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海峡资源报 齐 政】


原文链接:http://zrzyt.fujian.gov.cn/xxgk/gtdt/jcdt/202107/t20210714_564881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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