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常委李朋德建议尽快修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今年两会,全国政协常委、农工党中央常委、中国地质调查局副局长李朋德提交了尽快修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提案,建议把重大建设工程的地质安全风险评价纳入条例,保障国家重大工程规划建设运营全生命周期安全。
我国是世界上地质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面对严峻复杂的地质灾害形势,国务院在2003年颁布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各级党委政府认真履行属地职责,全国自然资源系统和基层干部群众共同努力,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地质灾害防灾减灾能力不断提升。
李朋德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明确了未来5~15年实施一批国家重大工程,单纯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已不能完全满足更高水平的工程规划建设运营安全要求,亟需开展系统性的地质安全风险评价。《纲要》明确提出实施川藏铁路、雅鲁藏布江下游水电开发等重大工程,推进重大引调水、防洪减灾、沿边沿江沿海交通等一批重大项目建设。《纲要》还指出要维护水利、电力、供水、油气、交通等重要基础设施安全,提升地质灾害、地震等自然灾害防御工程标准。上述重大工程都具有规划区域广、建设周期长、投资巨大的特点,且多位于地质条件极其复杂的地区,地质安全风险将严重影响工程规划建设和运营安全,有的甚至成为决定工程是否可行的颠覆性因素,迫切需要开展重大工程地质安全风险评价工作,支撑国家和地方政府科学决策,确保工程全生命周期安全可靠。地质安全风险评价涉及可能影响工程规划建设运营的各类地质风险,目前《条例》相关规定还不能完全涵盖重大工程地质安全风险评价工作,亟待补充并细化相关要求。
为此,他建议,尽快启动《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修订工作,将重大工程地质安全风险评价纳入《条例》。明确将地质安全风险评价作为重大工程规划、建设和运营等不同阶段的必要条件,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由工程业主单位组织实施。明确重大工程地质安全风险评价内容。重大工程地质安全风险评价,除针对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常规地质灾害风险开展评价之外,还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活动断裂导致场地不稳定或工程错断、高地应力导致地下工程岩爆或大变形、地下储水构造导致构筑物突涌水、高地温导致热害、复杂地质结构导致地质体软弱变形等影响工程安全的各类地质风险。
原文链接:http://www.mnr.gov.cn/dt/ywbb/202203/t20220310_27303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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