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调划工作的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5-14
来源: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作者:佚名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精神,依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的各项要求,本着“数量不减、质量不降、标准不变”的原则,开展我市粮食生产功能区调划工作。
二、调划范围
涉及粮食生产功能区调划的涉农区,原则上应在本区范围内开展调划工作。对粮食种植面积大但划定面积小的进行补划,对耕地性质发生改变、不符合划定标准的予以剔除并及时补划。
三、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数量不减、质量不降、标准不变”。
二是坚持集中连片、局部调整。
三是坚持在“三调”数据的基础上调划,并与规划相结
四是坚持做好群众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制定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调划初步方案。
(二)组织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调划。
一是确定调划地块。
二是提交相关资料。
三是形成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成果。
四是向国家部委报备。
原文链接:http://nync.tj.gov.cn/ZWGK0/ZCJD152022/202202/t20220225_58133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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