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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农业农村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02 来源: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各市农业农村局(不含大连),厅相关处、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省农业科学院、沈阳农业大学、省现代农业生产基地建设工程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纪委监委工作要求,做好省委巡视办移交问题相关工作,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我厅制定了《农业农村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开展好专项整治行动。

  联系人:省厅计划财务处 孙智钢024-23448897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

  邮 箱:lnsnynctjcc@163.com

  省级举报电话:024-23448897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2年8月24日

  农业农村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违法

  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纪委监委工作要求,在全省农业农村领域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为营造健康有序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有力保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聚焦全省农业农村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坚持行业牵头、深挖彻查、重点整治,坚持以案促教、以案促改、以案促建,着力破解招标投标市场各种深层次矛盾,清除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环境顽瘴痼疾,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营商环境。

  二、整治范围及重点

  专项整治行动以2019年以来本区域内农业农村系统管理使用省级以上专项资金情况,包括财政补贴补助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资金,以及十九大以来各级巡视、审计、检查中发现的农业农村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

  专项整治工作重点:

  一是个人或集体不遵纪、不守规问题。重点自查个人或集体是否存在项目招标投标环节中利益寻租问题,利用资金、项目管理权,弄虚作假、贪污、受贿,谋取私利问题,或与监管服务对象有不正当利益往来的问题。

  二是政策落实不规范、不到位问题。重点自查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在项目招标投标环节政策落实方面履职尽责情况、监管责任分工落实情况,特别是在项目招标投标环节存在的不规范、不到位问题。

  三是制度建设不匹配、不完善问题。重点评估具体招标投标环节过程中的科学性、实效性,推动进一步完善制度建立、优化办理程序,健全监督机制,促进农业农村领域专项资金的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三、整治内容

  (一)招标人方面

  1.设置与业务需求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业绩条件。

  2.设置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3.设置“萝卜招标”条件,招标明显缺乏竞争性。

  4.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等形式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转变为谈判或者直接发包等非招标方式的,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肢解发包或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规避招标,或者依法应招标未招标。

  5.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明招暗定”“先建后招”搞虚假招标。

  6.未履行保密、公平原则,与投标人串通影响招标结果。

  7.未认真履行或不履行告知承诺制度。

  8.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纳形式和方式,针对投标保证金缴纳设置明显不合理或非必要条件。

  (二)投标人方面

  9.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

  10.借用、挂靠其他单位的方式进行投标。

  11.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串通投标。

  12.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对招标有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13.提供虚假业绩、获奖证明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14.违法获取投标人信息,以暴力、劝退等手段胁迫其他潜在投标人放弃投标。

  15.违法进行质疑、投诉或不配合监督检查,故意扰乱招标投标市场。

  (三)招标代理机构方面

  16.未实体化经营,缺乏内部管理制度,工作人员素质不高,缺乏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执业行为不规范。

  17.违反合同约定范围代理,未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开展招标活动。

  18.安排非本单位正式人员参与招标代理工作。

  19.招标文件内容前后矛盾、编制不规范、招标项目档案留存不全。

  20.违背市场竞争的基本准则,压低代理费,恶意竞争或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代理业务。

  21.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信息。

  22.未认真履行或不履行告知承诺制度。

  23.充当围标串标操盘手。

  (四)评标专家方面

  24.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25.私下接触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收受投标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

  26.未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客观、公正评审。

  27.对存在偏差的文件或应当否决文件进行消极处理。

  28.违规索取高额评标报酬。

  29.充当围标串标掮客、主动寻租获取非法利益。

  30.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或私自泄露评标情况、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的。

  (五)行政监督部门方面

  31.对招标文件中“量身定做”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规情况视而不见,对应当发现问题而未发现、发现问题没有认真处理,对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不依法移交线索,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等监管缺位。

  32.招标人与监管部门为同一主体、管办部分,各类监管信息未实现共享、失信联合警示不到位。

  33.违规设置前置审批事项、违法干预正常招标投标活动。

  四、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组织自查(9月16日前完成)

  各市(省直单位)要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细化工作措施,并全面核查农业农村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违规问题,分专项开展专项自查自纠工作,认真总结专项整治行动成效,形成包括工作部署、工作成效(移交、查处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方面的专题报告(附电子光盘),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于9月16日前以正式文件报省厅。各市农业农村局(省直单位)要对自评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审核督查(专项整治全过程)

  省厅相关处室要在各市自查基础上,举一反三,切实做好分行业类别的农业农村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及时派出问题督查组,到相关市(省直单位)开展督查,重点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东北黑土地保护建设、畜禽粪污资源与利用整县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等项目,督查各市部署推进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以及自查工作质量效果。于9月26日前形成包括专项整治重点问题核查情况、存在问题、工作措施等的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省厅根据各市(省直单位)报送情况和现场督查情况,并结合日常调度监管情况,对各市(省直单位)提交的农业农村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违规问题专题报告进行核验。

  (三)汇总总结(9月28日前完成)

  省厅计划财务处将各市(省直单位)报送的专题报告和省厅相关处室的工作总结进行梳理汇总,形成省级农业农村领域专题报告,并提交省发展改革委,最终形成农业农村领域专题报告以附件形式呈报省纪委监委。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好本地区农业农村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各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要对整治工作推进不力、效果不佳、突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不担当、不作为、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二)深入排查处理

  各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压紧压实地方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工作指导,强化问题整改,将边查边改贯穿始终,不走过场、不留死角。要及时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依法依规分级分类处理,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对有举报投诉、问题移交线索的项目进行重点核查,主动与本级纪委监委、公安等部门加强工作联系,建立案件线索移送、案件查处、信息共享等工作联动机制。对“零报告、零问题、零整改”的地区应当重点督办。

  (三)加强沟通协调

  各单位要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联系,了解农业农村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并要做到举一反三,切实深入地自查自纠类似问题,完善健全招标投标活动制度建设,确保此类问题不再发生。

  (四)受理监督移交

  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主动公开举报电话、地址、邮箱,及时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依法依规、分级分类处理。涉及个人或集体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存在各种利益输送问题的,及时移交纪委监委、公安等部门分级受理查处。

  (五)强化宣传警示

  各单位要依托招标信息发布媒介和新闻媒体,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对涉及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程序移交处理,绝不姑息,并主动曝光弄虚作假、围标串标、专家违法违规、代理违法违规、规避招标等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展示专项整治成果,强化警示震慑效果,发挥好警示教育作用,营造风清气正的招标投标市场氛围。

  (六)做好整改落实

  针对自查以及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市(省直单位)要及时整改落实,明确整改时限、整改措施。省厅对对落实政策不力、敷衍应付的,发现的问题未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约谈有关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并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1.XX市农业农村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违法违规问题情况统计表

   2.XX市农业农村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整治行动专题报告


原文链接:http://nync.ln.gov.cn/zwgk/zdgkwj/202208/t20220831_46656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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