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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优化农业农村土地供给促进设施农业现代化助力乡村产业振兴发展的建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代表第2022042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9-02 来源: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何洪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优化农业农村土地供给促进设施农业现代化助力乡村产业振兴发展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结合我厅职能,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提高对现代化设施农业特点与重要性的认识问题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提出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高度概括和科学总结,是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也是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理论的最新成果。近年来,我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高度重视设施农业发展。2019年10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28号);2020年5月,经省政府同意,我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印发《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0〕1号),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效保障设施农业发展用地需求,切实提高用地备案效率和管理水平,有力推动设施农业绿色、健康发展。

  二、关于借助土地现状调查,调整优化农业农村用地布局的问题

  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对国土空间规划工作作出部署。我厅先后制定并印发《山东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山东省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等文件,指导各地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优化农业农村用地布局。目前,全省编制完成村庄规划5000余个,全面开展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下一步,我厅将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和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稳妥推村庄规划编制,指导各地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强化对农村生产、生态、生活空间的统筹布局,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空间。

  三、关于全面推广点状供地模式,适当增加农业农村设施用地和建设用地指标的问题

  根据国家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的最新要求和《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规定,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申请备案并通过“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完成设施农业用地信息上图入库。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贯彻自然资发〔2021〕166号文件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意见》(鲁自然资字〔2022〕77号)要求,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新增养殖设施应尽量占用未利用地,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占用一般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确需占用的,必须按规定纳入县级耕地年度“进出平衡”总体方案,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后,报乡(镇)政府备案。

  自2020年以来,国家改变以往因素法测算下达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方式,实行计划指标跟着项目走,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以各地当年处置存量土地规模作为核定计划指标的依据,通过分级分类保障、突出保障重点、鼓励存量挖潜、动态调控使用,进而保障有效投资用地需求。2020年、2021年连续两年印发了土地指标跟着项目走的实施细则,明确了分级分类配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办法。一是符合单独选址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争取纳入省级以上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名单,申请使用国家计划指标予以保障;二是省级在各市核补的数量中统筹一定的新增指标,保障省重大、省重点外资等产业项目用地需求;三是统筹后剩余的核补指标,按照“谁核补、谁使用”原则,由市、县统筹使用;四是根据“要素跟着项目走”机制要求,建设用地等要素支撑针对的是具体项目,而不是产业园区。鉴于以上因素,我厅将指导市、县充分利用好国家核定指标的有关规定,加大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争取尽可能的多核补新增指标,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乡村振兴、农村一、二、三产业发展用地需求进行倾斜。

  四、关于分类有序推进实施,解决群众供需矛盾的问题

  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对于2020年9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和2020年11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印发之前,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稳妥审慎处理,不允许“简单化”“一刀切”,统一强行简单恢复为耕地。两“通知”印发后,违反“通知”精神,未经批准改变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地类的,应稳妥审慎处置整改恢复为耕地;未经批准改变一般耕地地类的,原则上整改恢复为耕地,确实难以恢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落实耕地“进出平衡”。下一步,我厅将多举措加强耕地保护政策和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农民群众依法、合规发展农业生产。

  五、关于强化农业农村用地宣传,营建知行合一氛围的问题

  我厅将加强耕地保护培训和宣传作为一项重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耕地保护政策宣讲,运用多种形式开展耕地保护政策宣传,开展耕地保护政策“进基层、进农村、进农户”活动,让耕地保护政策真正入人心,切实提高各级耕地保护意识,营造耕地保护良好社会氛围。今年以来,我厅多次组织相关人员赴济宁、德州、菏泽、日照等市、县就耕地保护、土地征收、设施农用地管理等政策开展宣讲、宣传,有效提升了各级耕地保护的意识,良好营造了耕地保护社会氛围。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支持!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6月17日


原文链接:http://dnr.shandong.gov.cn/zwgk_324/xxgkml/jyta/rddbjyblqk/202206/t20220623_39759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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