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556号提案的答复函
类 别:A
签发人:薛建兴
陕自然资函〔2021〕103号
赵力强委员:
您在陕西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556号提案收悉。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对您提出的涉及我厅职能范围的建议函复如下:
您提出的“根据建设规划和住宅小区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将新建住宅小区配套校园用地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其住宅小区配套校园的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时限以及无偿代建。建成后无偿移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等内容作为开发的前置条件无偿使用,优先满足居民小区内子女的入学需求。”的建议对于解决当前上学难问题非常有建设性。
2019年10月24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陕西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
针对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布局、规划建设、用地保障做了明确规定。
关于规划布局,《办法》明确规定:规划建设1500户以上居民住宅区的,应当规划建设幼儿园;规划建设3000户以上居民住宅区的,应当规划建设幼儿园、小学;规划建设3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建设初级中学;规划建设10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建设普通高级中学。人口满30万的县(市、区)应当规划建设一所与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办特殊教育学校,其他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特殊教育学校或者开设特教班。每个乡镇原则上应当设置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一所公办中心小学和一所公办初级中学;人口相对集中的村要设置小学或者教学点,独立建园或者设立分园;人口稀少、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村应保留或者设置教学点。规划建设的住宅区居民规模未达上述规定标准或者按照零星地块进行开发出让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周边区域适龄少年儿童入学(园)需求,统筹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关于规划建设《办法》明确规定:新建居民住宅区规划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采取政府统建或者委托开发建设等方式进行。中小学校、幼儿园采取政府统建方式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用地和建设费用。中小学校、幼儿园采取委托开发建设方式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委托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委托开发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经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移交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接管手续。新建居民住宅区规划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建设的居民住宅区,规划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首期开发建设时与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未按前款规定建设和交付使用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新建居民住宅区未按照规定规划设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不予立项,自然资源部门不得办理规划手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开工手续。
关于用地保障,《办法》明确规定:一是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保障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并及时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二是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委托建设的新建居民住宅区中小学校、幼儿园作为土地出让的条件载入招拍挂交易文件,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公告中明示其建设规模、标准要求、产权归属及移交、违约责任等事项。三是对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地性质或者改变用途、不得侵占其界线范围内的土地、不得建设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得进行与教育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四是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变更教育用地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依法按程序批准,并安排不少于原规划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有效面积的土地予以置换。置换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服务半径、选址等要求。五是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及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中小学校、幼儿园终止办学(园)的,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不再用于教育时,由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目前各级国土空间规划正在编制中,我们将严格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指导市县自然资源主部门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您能在百忙中关心和关注自然资源事业发展,对此我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希望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好的意见和建议,我们愿和您一起共同努力,为促进自然资源事业的发展,助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6月1日
(联系人:杨军龙,电话:029-84333122)
原文链接:http://zrzyt.shaanxi.gov.cn/info/4576/5704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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